公安阶段即放人——清远市欧阳某斌抢劫案
案情简介:
欧阳某斌,男,1983年9月19日出生于广东省清远市,因涉嫌抢劫罪于2012年11月23日被广州市番禺区公安局羁押,1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后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公安机关意见:
广州市番禺区公安局经调查认为,2012年11月23日凌晨2时许晚,欧阳某斌与欧某贵、陈某明等五人在番禺区钟村吃完宵夜后,欧某贵提出去抢一点东西能卖几百元的,明天买酒喝。欧某贵、陈某明等四人在路边即对唐某某、李某两被害人实施抢劫,遭到唐某某、李某的反抗,后在便衣民警的追捕下将欧阳某斌等五人抓获。欧阳某斌对抢劫事实拒不供认。
律师工作及意见:
蒋飞龙律师接受欧阳某斌妻子李某兰的委托后,积极联系番禺区公安局办案警官,争取在第一时间会见了欧阳某斌,在番禺区看守所内本律师认真听取了欧阳某斌的陈述,据其陈述其没有抢劫的故意,也没有实施抢劫行为,一同被抓的五人均没有看到被抢的物品,认为自己不构成抢劫罪。本律师为其详细介绍了抢劫罪构成的要件、法律规定的后果、公安机关办案的可能结果以及律师在整个过程中的作用,明确指出依据目前的证据,其不构成抢劫罪。
会见后,蒋律师依法向广州市番禺区公安局提出法律意见,指出欧阳某斌没有抢劫的故意,没有实施具体的抢劫行为,抢劫的赃物未在案,欧阳某斌应当予以释放或对其取保候审。
办案结果:
2012年12月18日,番禺区公安局采纳本律师的法律意见,因证据不足对欧阳某斌予以释放。
点评:
本案办理过程中,蒋律师一直在和公安机关赛跑,争取时间维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再一次体会到了时间对犯罪嫌疑人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