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罡律师

罗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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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陕西

擅长: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建筑工程,刑事案件,劳动纠纷

检察院指控三项罪名,经辩护两项无罪一项免于处罚!

来源:罗罡律师
发布时间:2021-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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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经过:

王XX,2014年5月23日因涉嫌贪污罪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依法逮捕,XX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XX犯贪污罪、职务侵占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作出刑事判决,判决后被告人王XX不服提出上诉,XX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XX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中,XX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王XX犯三项罪名:


一、【贪污罪】

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XX人民政府规划在XX镇工业加工区建设中小企业孵化园,需要征收王XX承包地和乙公司已征待用地,负责征地工作的XX镇党委书记徐XX和工业园区主任李XX安排王XX协助政府与乙公司商谈办理征地事宜,领取征地款并进行结算、分配。王XX与乙公司总经理康XX经过商谈,就乙公司25.13亩已征待用地,按乙公司原实际征地价7.3万元/亩进行结算,并代政府向乙公司支付了征地款。后王XX向徐XX和李XX谎称乙公同要求的征地价为7.5万元/亩,工业园区便以7.5万元/亩向王XX支付了征地款,王XX获得25.88亩地价差额共计51760元。


王XX的承包地是14.17亩,乙公司的已征待用地是25.13亩,合计面积39.3亩。但王XX却以46.06亩与工业园区完成征收,将多余的征地款522675元和利息84684归入自己所有。


检察院认为:王XX系XX村主任、村党支部书记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且有镇政府和工业园区委托其协助征地的事实,并利用职务便利骗取了25.88亩地价差额共计51760元,其行为已经构成了贪污罪。王XX明知征收地共计39.3亩但王XX却以46.06亩与工业园区完成征收导致土地面积虚增,多出的6.969亩土地亦是被告人王XX“利用职务之便"的结果,多余的征地款522675元和利息84684应归入国家所有,王XX私自侵吞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贪污罪。


罗律师辩护意见:首先,被告人王XX不属于《刑法》第93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不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身份。本案中确有镇政府和工业园区委托王XX协助征地的事实,但在政府委托时,所要征的地实际上已被政府征收为国有,并不属于XX村集体所有,王XX协助征地的行为不属于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范畴。王XX在实施受托事项过程中,的确存在隐瞒真实交易价格欺骗工业园区和镇政府并取得交易差价的行为,但王XX如约完成了委托事项,其是采取民事欺诈手段获取了交易差价,认定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诈骗他人财物的证据不足。被告人王XX不构成贪污罪,也不构成诈骗罪。


二、【职务侵占罪】:

检察院指控:2006年6月甲公司需要租用XX村土地建拌合场与XX村一三组在王XX的协调下签订了租地合同,租用了一三组7.481亩土地和王XX一部分承包地,2007年9月工程结束,甲公司将土地租赁费用等结清。


因设备搬迁费用高,甲公司需要继续租用土地等待承揽其他工程,遂与王XX签订合同约定:租赁费每年每亩600元,期满后支付土地复耕费每亩5000元,看护人员工资二人每人每月500元。后因甲公司经营不善,从2007年以后没有揽到工程,拌合设备一直闲置在XX村,期间由王XX代为向一三组支付土地租赁费,发放看护人员工资。2013年6月,王xx到甲公司,要求付清六年土地租金、复耕费、看护人员工资和土地荒芜费等费用,经协商达成协议:甲公司用机械设备折抵20万元,另支付现金14.3万元,清偿2007年以来甲公司所欠的土地租赁费复耕费、看护人员工资和土地荒芜费。2013年10月10日,甲公司将上述款项打入王XX工商银行账户,王XX并未将一三组的土地复耕费37405元交给村小组。


检察院认为:王XX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罗律师辩护意见:2006年6月XX村一三组与甲公司签订的租地合同中没有约定土地复耕费,2007年9月,王XX个人与甲公司签订土地续租合同时才约定了每亩5000元的土地复耕费,对此情况,XX村一三组是不知情的,且王XX也并非一三组组长,故认定37405元的土地复耕费系XX村一三组集体财产和王XX利用职务便利予以侵吞的事实均不能成立,且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数额标准为6万元,王XX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检察院指控:2006年6月,王XX经手将XX村一三组土地和其承包地的一部分共计13.244亩租货给他人建拌合场,后在其承包地上建砸石场,致使耕地遭受严重破坏。2014年7月,经XX市土地破坏鉴定小组鉴定,拌合场和砸石场占用耕地面积共计14.789亩,破坏程度为重度等级。


检察院认为:王XX的行为符合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法占用农用地罪。


罗律师辩护意见:1、本案中拌合厂、砸石场所占土地系新增建设用地,不是农用地;即使是农用地,王XX非法占用的面积应为14.789-4.73-5.763=4.296亩,未达到立案标准。2、公诉机关依据的鉴定意见无效,从而指控农用地遭到严重破坏缺乏事实依据。3、2013年7月砸石场和拌合厂被征用后,园区和有关单位在该土地上进行了大量的工程施工行为,即使遭到破坏也系多方因素共同所致,故王XX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XX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

二、被告人王XX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三、被告人王XX的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免于刑事处罚。


罗律师点评:该案在重新审理时,王XX已委托其他辩护人参与开庭辩护,但开庭后王XX及其家属对庭审效果不满意,为了充分维护王XX的合法权益,王XX家属来到律师事务所寻求专业帮助。罗律师了解到案件情况后,向王XX家属释明了相关法律规定及案件办理程序,详细阐述了辩护思路,得到了王XX家属的高度认可,王XX家属遂决定委托罗律师作为新的辩护人。后经与主审法官数次交涉,法官同意将王XX辩护人更换为罗律师,并且多次当面听取罗律师对案件发表的辩护意见,最终法官在巨大的压力下采纳了罗律师的辩护意见依法改判王XX不构成贪污罪、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对于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免于刑事处罚。该案历经近三年,最终取得圆满结果实属不易,此案也提示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应当始终坚持相信法律,相信正义最终会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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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罗罡
  • 执业律所:陕西圣拓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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