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俊伟律师

王俊伟

律师
服务地区:辽宁-沈阳

擅长: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建筑工程,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成功代理离婚案

来源:王俊伟律师
发布时间:2013-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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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语】:我初见原告,看原告身患重病,无法正常生活自理,因丈夫未尽到应有的责任,双方矛盾无法调和,为痛苦所累,原告已心灰意冷,决意离婚,我结合原告的自身情况,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民事代理

审判长、审判员:

辽宁**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委托,代理XXX诉XXX离婚纠纷一案,本所指派律师王**作为XXX的诉讼代理人。庭前,我们依法会见了委托人,听取了她的陈述、意见;今天,又参加了庭审,我对本案有了比较充分的了解,现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希望合议庭采纳:

一、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判决双方离婚。

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XXXXXXX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后被告经常以家庭琐事与原告争吵,双方矛盾不断;原告身患重病,不能生气,不能履行夫妻义务,然被告并没有体谅原告,也没有尽到夫妻相扶助、关爱的义务,致使原告病情愈发严重;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法调解,无和好可能,且被告也同意离婚,双方婚姻已名存实亡,故请求法院判令双方离婚。

二、原告应当取得双方共有房产的所有权,并同意折价补偿被告所占的份额。

婚后,双方各出资XX万元作为首付,以原告名义贷款XX万元,购买位于和平区XX街XX号(X-X-X)房产一处;至今,已还贷XX万元左右,尚未还贷款XX万元左右;因原告身患重病,需要长期医疗、调养,特别需要一个安静舒适的居住环境,对住房的需要更为迫切,故原告主张取得该房产单独所有权,并折价补偿被告应得的房款。

三、原、被告双方共有房产尚未还贷的部分,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离婚时,应判决双方各负担一半的偿还义务。

四、原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治病所借XXX元款项,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应分担一半的偿还义务

原、被告婚后矛盾不断,被告也没有尽到应尽的家庭责任,对原告的生活、病情、医疗不管不顾,没有尽到对妻子的扶助义务。原告因病情无法正常工作,为医疗、生活只能向亲属朋友借钱治疗。自XXXXXXX日至今,共借款XXX元整,这些钱都用于了医疗、购置残疾辅助器具和生活开支(后附:医院治疗收费收据)。这些借款虽然是原告借的,但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基于夫妻双方互助互爱的原则,被告应分担该笔借款的偿还义务。

五、因原告自身患病,生活困难,依法应给予必要经济帮助。

因原告身患重病,已无独立生活能力和自理能力,丧失了劳动能力,缺乏生活来源,生活严重困难,故请求法院酌情判令被告给予原告必要的经济帮助。

综述:因原告的特殊病情,请求法院在判决原、被告离婚的同时,在最大的情理范围内,最大的法律允许中,综合考虑代理人的意见,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代理人:辽宁**律师事务所

                              师:王**

                               0一二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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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王俊伟
  • 执业律所:辽宁华昊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21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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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平区文化路39号南湖科技大厦6层(南湖五金正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