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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分手后能否以借贷为由将恋爱期间付给对方的钱要回

作者:胡萍律师 发布时间:2022-12-28 浏览量:0

案情简介:

   W小姐在婚后怀宝宝期间突然接到法院的通知,告知被人起诉了,需要领取传票等法律文件。W小姐到法院领到材料后发现是前男友N先生将自己告了,诉求是要求返还恋爱期间付给W小姐的十多万元钱。W小姐很郁闷, 觉得自己怎么会碰到这种事,跟前男友都分手两年多了,而且自己现在已经结了婚,老公再怎么理解也会不痛快。找到律师后,跟律师讲述了和前男友的交往过程,双方都有互相转款,双方在恋爱期间都买了房,互相都有支持,在谈婚论嫁的过程中男方突然反悔。并向律师提交了互相转款的记录,交往五年互相往来有上百笔记录,总体上往来金额持平,转账记录上也看不出款项性质,没有备注借款。N先生是以民间借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W小姐返还十多万款项。

被告代理人:深圳胡萍律师

承办过程:

1、      梳理证据:对方只提交了少量转款记录,和少量短信截图,有催款的意思表示,女方的回应不明确。代理律师要求女方将双方的银行往来全部打印出来,查看转账备注和转账附录中是否有借款的字眼。查找所有现有的微信记录和短信记录,看双方是否沟通过款项问题,对方有没有以还借款为名催讨过款项,女方有没有正面回应过。经过梳理没有发现直接证据,但不排除因为时间长,女方没有保留完整记录,男方在开庭时补交证据。

2、      法庭应对:开庭时对方没有补交证据,并且短信记录没有携带原始载体。被告代理律师提交女方向男方转款的全部银行转账记录,证明女方在恋爱期间的付出,提交完整的聊天记录,证明女方没有确认款项性质为借款。同时强调对方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款项为借款 。另外在发表辩论意见时强调双方关系的特殊性,对于恋爱期间的没有明确性质转款行为,应视为情侣间为稳定感情的赠与行为,分手后恶意提诉要求返还的行为有违公序良俗,不应当鼓励。

案件结果: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评析:

    该案法院认为原告没有对款项发生当时成立借贷关系的合意进行举证。也就是说,如果情侣分手后,一方想按借贷关系要求对方将恋爱期间付的钱还回来的话,必须证明支付款项时双方都认可付的钱是借款,或者事后确认是借款,不能证明的话就不能以借贷关系主张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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