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彪律师

张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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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海南-三亚

擅长: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建筑工程,刑事案件,公司企业,劳动纠纷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逾期交房应当支付违约金)

来源:张彪律师
发布时间:2021-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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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杨XX,男,198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1201XXXXXXXXXXXXX,住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彪,海南法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X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XXXX49489739,住所地三亚市亚龙湾XX森林别墅。法定代表人:李X,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慕XX,北京XX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江XX,北京XX实习律师。上诉人杨XX因与被上诉人海南X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三亚市城郊XX(2019)琼0271民初74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XX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杨XX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378,000元。本案受理费5883元(杨XX已预交),由杨XX负担3091元,XX公司负担2792元。鉴定费11,400元(XX公司已预交),由XX公司负担。XX公司抗辩主张2019年1月25日为涉案房屋交接日,未接收涉案房屋的责任在于杨XX,与事实不符,一审法院不予采纳。XX公司第二次短信通知杨XX可以交接房后

由此可见,XX公司逾期交房的期间是从2018年7月1日起至2019年4月20日止,逾期294天,XX公司逾期交房的行为构成违约。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因气候引起的停工期间和申请变更规划设计审批期间造成交房延迟的情形,是否应免除XX公司延迟期间的违约责任。本案中,合同约定不可克服的异常天气、政府行为等情形为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情形导致工程逾期,造成XX公司延期交付涉案房屋,XX公司不承担逾期交付责任。事实上,XX公司因台风天气的影响造成建筑装修工程停工属实,也符合常理,台风天气属于不可克服的异常天气,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XX公司据此主张不承担该停工期间导致的逾期交付责任,并要求扣除该停工期间的违约天数,该主张符合合同约定,一审法院予以确认。故因台风天气的影响造成建筑装修工程停工的天数应认定为15天,应从XX公司逾期交房的违约天数中扣除。根据合同约定,XX公司可对涉案房屋及其他配套设施等进行变更设计和规划,但必须得到规划主管部门的批准。XX公司在合同履行中,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调整停车位及首层入户庭院的变更规划和设计,停车位的规划变更属于合同约定的其他配套设施规划变更,首层入户庭院的设计变更属于合同约定的对涉案房屋的部分设计变更,XX公司的行为符合合同约定,并且变更申请已经政府规划主管部门批准,这是对包括杨XX在内的业主得到了利益,实际受益人是包括杨XX在内的业主。申XX在完成变更设计后的停车位及首层入户庭院的施工,于2019年4月11日以短信方式通知杨XX可以交房。2019年4月20日,杨XX与XX公司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交付物业费和契税等相关费用。杨XX认为XX公司逾期交房违约,遂于2019年7月30日向一审法院起诉。在诉讼中,XX公司对杨XX提供的在2019年1月25日拍摄133号别墅现场的照片拍摄时间提出异议。经本院释明后,杨XX两次提出鉴定申请,受委托鉴定单位均以不受理“电子证据司法鉴定”为由,将委托鉴定退回。之后,因XX公司不同意杨XX选定的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做鉴定,而由XX公司选定并经杨XX同意后,XX公司提出鉴定申请,选定四川中典司法鉴定所做鉴定。该所鉴定前,发函说明可能会出具倾向性或无法判定的鉴定意见,杨XX、XX公司均表示同意继续鉴定202年7月14日,四川中典司法鉴定所做出中典司鉴(2020)电子鉴字202XXXX601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倾向认为杨XX提供的苹果牌手机上所拍摄的涉案房屋现场照片及视频的形成时间为2019年1月25日的可能性较大。另查明,亚市气候中心证实:1704号台风“塔拉斯”影响三亚时间为2017年7月15日至17日;1708号台风“桑卡”影响三亚时间为2017年7月24日至25日;1719号台风“杜苏芮”影响三亚时间为2017年9月12日至15日;1809号台风“山神”影响三亚时间为2018年7月17日至事前协商,双方并未达成诸如迟延交房等内容的新协议。因此,XX公司以规划行政机关作出调整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杨XX从规划变更中收益为由,主张免除其违约责任,既无事实根据,也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XX公司逾期交房期间为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4月20日,共计逾期294天。因台风天气的影响造成建筑装修工程停工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扣除台风天气的影响造成建筑装修工程停工的天数15天,XX公司实际承担违约责任279天。按每日万分之二计算,XX公司应当向杨XX支付违约金为753,300元(13,500,000元x每日万分之二x279天)。对于杨XX主张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杨XX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应支持;一章人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处理结果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变更海南省三亚市城郊XX(2019)琼0271民初7487号民事判决为海南XXX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杨XX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753,3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公司于2018年7月19日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后,工程必然延期等待批准,由此造成施工停工,直到2018年12月5日,政府规划主管部门才批准同意变更,停工139天。政府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行政行为属于合同约定的政府行为,政府行为又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据此,XX公司主张不承担停工期间导致的逾期交付责任,并要求扣除停工期间的违约天数,符合合同约定,一审法院予以认定。故因停车位及首层入户庭院的变更规划和设计造成建筑装修工程停工天数139天,应从XX公司逾期交房的违约天数中扣除。通过以上的分析,XX公司在交房上存在违约情形,杨XX诉求申XX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因此,XX公司逾期交房违约294天中扣除免除责任154天(15天+139天),实际承担违约责任140天。合同约定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二计章人算,化年利率为7.3%,参照民间借贷没有约定利率时可按年利率6%计息考量,并不过分高于造成的利息损失,故XX公司主张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二计算过高,不符合事实,一审

法院不予采信。按每日万分之二计算,违约金为378,000元(13,500,000元x每日万分之二x140天),XX公司应当向杨XX支付。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第七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I政府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行政行为属于合同约定的政府行为,政府行为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一条第(二)款“不可抗力”中约定的可以扣减逾期交房天数的事由,据此,因政府行为而产生的迟延交房天数不应作为XX公司的违约归责事由,应当予以扣减。最后,政府行为导致的139天逾期交付期间包括在杨X要求XX公司承担的294天逾期交房期间内,即是因政府行为才导致XX公司长达294天无法交付涉案房屋,换言之,若非XX公司为了让包括杨XX在内的业主受益而去申请调整停车位及入户庭院,XX公司也不会存在长达294天的逾期交房情形,故结合应当扣减因政府行为导致逾期交付天数的合理性及合法性,现杨XX
要求XX公司承担因政府行为导致的逾期交付责任明显有违合同约定及公平原则于法无据。综上,恳请贵院采纳XX公司的上述答辩意见,依法驳回杨XX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杨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依法判决XX公司向
杨XX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796,500元(从2018年6月30日至2019年4月20日,以13,500,000元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二计算);二、依法判决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XX公司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12月26日,杨XX与XX公司签订一份《“申亚·亚龙湾壹号”认购协议》,约定杨XX认购XX公司开发的“申亚·亚龙湾壹号”三期第B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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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张彪
  • 执业律所:海南法格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602*********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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