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艳律师

徐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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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陕西-西安

擅长: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

农村户籍,城镇生活间发生交通故,可否照城镇居民标准进行赔偿?

来源:徐艳律师
发布时间:2013-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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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先生系我市长安县人,农村户口,自2001年唐先生经工商登记在我市从事家具批发零售业务,并按照规定缴纳各项税费,200451日,唐先生乘坐的某交通运输集团公司的依维柯客车与一辆捷达轿车相撞,造成唐先生与车内其他5名乘客死亡的特大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依维柯驾驶员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乘车人不负责任,后5名死者家属诉至法院,要求某交通运输集团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在庭审过程中,因对唐先生应该按照农村居民的标准还是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损失,双方争执不下,唐先生家属认为,唐先生经工商登记,在城市经商多年,城市已经成为唐先生的经常居住地,故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公司认为:唐先生岁虽在城市经商,但仍是农村户口,应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赔偿。

问题:本案中的唐先生应该按照什么标准进行赔偿?

   律师分析:目前对这种农村户籍,但在城市工作生活的群体,在城市生活中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人身损害时应当采用什么标准进行赔偿,我国现在还没有专门详细的法规司法解释,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指导意见中有这样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户籍登记地在农村的赔偿权力人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已经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赔偿权力人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其在城镇的稳定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可按城镇居民处理。这个规定用词是“可以”,不是“应当”,这就导致在司法实践当中,各地法院的做法也是不尽一致,法官审理这种案件时,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在2004年审理一起类似案件时做出相应的回复: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的标准。

本案中,受害人唐先生虽然是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他的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均为城市,那么他的损害赔偿费用标准应当依据受诉法院地的城镇居民相关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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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徐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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