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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起诉后成功获赔更多赔偿款

作者:王昱谊律师 发布时间:2013-06-04 浏览量:0

2011年529日发生的一起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刘某驾驶小货车由西向东行驶时,将由北向南行驶的王某撞倒。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此次事故经交通中队认定,刘某全责,王某无责。事故发生后,刘某与王某家属在交警支队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刘某一次赔偿王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6万元整。后刘某一直找理由,未付该赔偿金。

本案中有王某和刘某签订的赔偿协议,该赔偿协议的效力,该效力问题在理论及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关于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书的效力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原侵权之债转变为合同之债,双方有义务全面履行;另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协议书并不当然具有法律效力。究竟是根据协议的内容起诉要求其支付剩余款项,还是不管是否有协议直接起诉,这个是存在争议的。
本人代理后认为直接按照调解协议对当事人不利,因此与当事人协商后直接起诉,要求其按照死亡赔偿标准赔偿,这样获得的赔偿更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院裁决书节录: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刘某驾驶车辆在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投保,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的部分由刘某承担。原被告在交管部门虽然达成了调解协议,但被告未能按照协议履行,原告现起诉并无不当。
法院判决: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共计22万元(本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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