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秋艳律师

丁秋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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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山东-潍坊

擅长:合同纠纷,公司企业,债权债务,刑事案件

(物流运输业必看!)货损理赔乾坤大----“货物运输险”“承运人责任险”你投对了吗?

来源:丁秋艳律师
发布时间:2014-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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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运输业必看!)货损理赔乾坤大

       ----“货物运输险”“承运人责任险”你投对了吗?




   【事故发生】

2013年5月份,老王给自己物流运输队伍中的车辆投保了“货物运输保险”,也包括为车辆登记所有人为康某的车辆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是自己。11月份,康某承运了我委托人(某运输公司)的一单业务,运输食品和包装纸,其驾驶的车辆在行驶中轮胎起火,价值逾百万的货物化为灰烬。交警队认定康某为全部责任。

   【索赔受挫】

    事发后,我委托人以抵顶运费的方式承担了货物的包装纸的货损20万,并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初步同意理赔,后又以我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足以认定其为“第三方”而一拖再拖。

【咨询及律师分析解答---山重水复到柳暗花明】

   委托人是携带着厚厚一摞材料到我事务所咨询,虽然对保险公司诸多不满,但还是表达了对保险公司的答复理由的困惑不解。

   简单翻过这些材料,询问委托人,才了解这里面存在着“连环法律关系”:雇佣关系、挂靠关系、保险合同关系,以及至少三层运输合同关系。为便于描述这纷繁复杂的法律关系,估且简化为:食品所有人、包装所有人→物流甲→物流乙(委托方)→实际承运人。

    当前情况是委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向保险公司索赔,并如实出示了相关运输合同和抵顶协议。

了解到上述情况后,代理人向委托人做了分析解答,帮助委托人将长期来的一团乱麻梳理清楚。同时补充解释,拿到保险理赔款,最快捷的方式是以货物实际受损方或者被保险人的名义提出申请,以中间环节的当事方提出申请,风险意识超乎常态的保险公司自然顾虑重重。

委托人恍然大悟。经过进一步的沟通,委托人又补充了事故发生后与各方之间的交涉经过,一致认为由食品所有人、包装所有人提出申请难度很大,而与被保险老王的关系还不错,可以老王的名义提出申请。

事情似乎有了转机,委托人也一改气馁,重新燃起了希望。


【再起波折,新思路是否是昙花一现?】

 我们将申请人调整为老王的意见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公司表示认可,但要求提供老王赔偿受损方的凭证。

这可难住了委托人,这个损失实际上是委托人承担的。何况,赔偿也并非全部,只是就包装纸赔偿了20万,另外保险限额内的10万尚未赔偿给食品所有方,这个赔偿凭证即使出具了,也只有20万。

赔偿支付凭证的出具是不是必须的?

换言之,先赔偿受损方是被保险人获赔的前提,这是保险公司操作规则还是合同约定?

如果是合同约定,是否格式条款?

《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依此看来,保险公司的要求似乎合理。

对照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要求支付凭证的出具,也顺理成章。

既然有法律依据,也有合同约定,看来委托人要求赔偿30万的诉求怕是难以达成。

【置之死地而后生,两个险种的pk】

事已至此,代理人也做了接受的心理准备,但作为一名职业法律人,总还是觉得有些地方不对劲。

出于职业的敏感,我重新翻阅了下委托方的资料,突然有了发现:保单是“货物运输险”,而保险合同条款却是“公路承运人责任险”。保险公司一直以“承运人责任险”规定来要求委托方提供资料的,一直以来,我们也认为投保的是“承运人责任险”。

有了这个发现,代理人重新燃起了希望。“货物运输险”,不同于“承运人责任险”,被保险人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先予理赔,再将权益转让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对责任人行使追偿权。这正是我委托人想要的。

 

  事情仅此而已?代理人也意识到该案中的“货物运输险”不同于一般情况下的“货物运输险”,何以如此?

“货物运输险”是成熟险种,投保人一般是出售或购买货物方,被保险人自然是货主,其投保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货物在遭受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后的损失得到补偿或赔偿,因而申请理赔方自然是货主。

如前所述,本案中“货物运输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是老王,与车主驾驶员康某属于承运人。

承运人能否同货主享受同样的待遇,适用同样的理赔规则?

 

【险种也“混搭”】

  实践中,承运人代货主投保一直是极为普遍的商业惯例,而承运人此时代货主投保,即投保货物运输险,保险单上往往记载承运人为投保人,货主为被保险人,如果发生货损,货主有权获得保险公司保险赔偿款,而保险公司又可以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有过错而向其追偿。这对于承运人是不公平的。

但是因为“货运险”保险范围更广,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而承运人责任险的仅限于列明的意外事故,仅仅购买承运人责任险不能提供充分的保障,因此就在市场上出现了由承运人购买货运险的现象。

但此时的问题是,被保险人究竟在法理上是谁?货主还是承运人?如果是货主,保险公司是否可以向承运人进行追偿?如果是承运人,在货物上它是否真的具有保险利益?毕竟承运人在货物损失上的利益是一种责任利益,而不是物质利益,似乎这种责任利益应该由承运人责任险来保障。

新保险法一改旧保险法无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的规定,但也未明确该类合同确定有效。即使合同有效,那么在责任承担上适用哪个?

如今物流业异军突起,承运人基于投保“货运险”保险公司就能先行理赔的认识进行选择,在实际理赔过程中却遭遇必须适用责任保险理赔规则,必须出具赔偿支付凭证才能获赔,将情何以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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