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索赔案件
交通事故索赔案件
承办律师: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丁秋艳律师
委托人:徐某某 诉讼地位:原告
审理法院: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2)奎民一初字第404号
基本案情: 2012年3月26日,被告谭某某驾驶轿车在潍坊市北宫街虞河路口东100米将徐某某撞倒发生交通事故,致徐某某受伤。该事故经奎文区交警大队做出事故认定,谭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委托经过】 事故发生后,伤者徐某某子女电话咨询丁秋艳律师,询问如何处理?丁秋艳律师律师询问了伤者的伤情和肇事者的情况。得知伤者当时腰椎椎体压缩性骨折,左膝受伤,肇事者垫付部分医疗费后,拒绝商谈。办理过数起交通事故的经验让丁秋艳律师马上意识到,伤者应该即刻起诉,并保全对方车辆。因为腰椎骨折后,后期康复难以估计,多数情况下会留下后遗症,这就意味着伤者必定构成伤残,赔偿数额较高,肇事者可能已经意识到该情况而不再积极配合了。 伤者家属对丁秋艳律师的判断非常信服,要求马上办理委托手续。办理完手续后,丁秋艳律师即刻到出警部门调取肇事方相关材料后,准备诉讼保全材料。事后证明,如果再迟一天保全,对方车辆就被放出了。而在之后的庭审过程中,肇事方对自己全部责任心存不满,对伤者住院期间的花费也颇有微词,百般辩解,减轻自己责任。
【判决结果】 基于鉴定结果:伤者T12椎体压缩性骨折伤残等级为十级,左膝外伤遗留左下肢功能部分丧失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依实际合理合理支出审查认定。 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医药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58766.22元,被告谭某某赔偿原告鉴定费、复印费等1703元,负担诉讼费131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