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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作者:崔香香律师 发布时间:2023-09-14 浏览量:0
陕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民终10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伟,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香香,陕西纳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刘*国、王*虎、王*田等人。
诉讼代表人:薛*生,男。
诉讼代表人:贺*留,男。
诉讼代表人:王*田,男。
诉讼代表人:王*瑞,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民,男。
上诉人张*伟,上诉人刘*国、王*虎、王*田等人因与被上诉人刘*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8民初5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违反法定程序、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8民初51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407元,上诉人刘*国、王*虎、王*田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3172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王*平
审 判 员 马*雨
审 判 员 李*杰
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滕*燕
书 记 员 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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