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形手术(美容)失败——柳某诉某人民医院的医疗纠纷案
来源:黄坤和律师
发布时间:2012-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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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柳某因“右眼异物感4个月”到深圳某人民医院(以下简称某医院)眼科门诊,查右眼下睑内眼睫毛倒向角膜处,初步诊断为:1、右下倒睫2、甲亢?建议住院手术治疗。
于2009年11月因“双眼反复异物感、刺痛半年余”到某医院住院,查Vod 4.0→5.0(矫正),Vos 4.2→5.0(矫正),双眼下睑内翻,见里面一排睫毛倒入眼球,诊断为:双眼下睑内翻倒睫,双眼屈光不正,于2009年11月10日在局麻下行双眼下睑内翻倒睫矫正术,2009年11月16日拆线,次日出院。
2009年12月复诊示:右眼流泪,右眼下睑轻度外翻,眼球各方向运动自如。2010年4月复诊示:右眼睑闭合不全,右下眼睑轻度外翻,睑裂闭合可。
于2010年5月因“右眼下睑外翻近半年”第二次入住某医院,于2010年5月2日在局麻下行右眼下睑外翻矫正术,术后患者右眼下睑仍有轻度外翻,于 2010年5月10日在局麻下行右眼睑裂缝合术,术后右眼下睑轻度睑球分离,无睑外翻表现,Vod 4.1→5.0(矫正),Vos 4.2→5.0(矫正),出院诊断为:右眼下睑外翻,双眼屈光不正,2010年6月14日出院。
2010年6月23日门诊复诊示:Vod 4.9+(矫正),Vos 5.0(矫正),右眼下睑轻度外翻,闭合时暴露部分结膜,结膜充血++,角膜清,前房深,晶体清。2010年6月30日门诊复诊示:右眼下睑轻度睑球分离,轻度睑外翻,球结膜无充血,角膜透明,诊断为:右眼下睑外翻矫正术后。
【处理经过】2010年7月本律师介入处理,认为医方存在过错, 建议行医疗事故鉴定。经鉴定:医学会采纳律师的观点,认为本案构成四级戊等医疗事故。因此医方赔偿十多万元终结本案。
【分析】医学的专业性、复杂性是众所周知的,因此医患纠纷的处理医学背景专业律师介入处理是必要的,也是相当重要的。本案的处理就充分体现了这一点!
仅供参考,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于2009年11月因“双眼反复异物感、刺痛半年余”到某医院住院,查Vod 4.0→5.0(矫正),Vos 4.2→5.0(矫正),双眼下睑内翻,见里面一排睫毛倒入眼球,诊断为:双眼下睑内翻倒睫,双眼屈光不正,于2009年11月10日在局麻下行双眼下睑内翻倒睫矫正术,2009年11月16日拆线,次日出院。
2009年12月复诊示:右眼流泪,右眼下睑轻度外翻,眼球各方向运动自如。2010年4月复诊示:右眼睑闭合不全,右下眼睑轻度外翻,睑裂闭合可。
于2010年5月因“右眼下睑外翻近半年”第二次入住某医院,于2010年5月2日在局麻下行右眼下睑外翻矫正术,术后患者右眼下睑仍有轻度外翻,于 2010年5月10日在局麻下行右眼睑裂缝合术,术后右眼下睑轻度睑球分离,无睑外翻表现,Vod 4.1→5.0(矫正),Vos 4.2→5.0(矫正),出院诊断为:右眼下睑外翻,双眼屈光不正,2010年6月14日出院。
2010年6月23日门诊复诊示:Vod 4.9+(矫正),Vos 5.0(矫正),右眼下睑轻度外翻,闭合时暴露部分结膜,结膜充血++,角膜清,前房深,晶体清。2010年6月30日门诊复诊示:右眼下睑轻度睑球分离,轻度睑外翻,球结膜无充血,角膜透明,诊断为:右眼下睑外翻矫正术后。
【处理经过】2010年7月本律师介入处理,认为医方存在过错, 建议行医疗事故鉴定。经鉴定:医学会采纳律师的观点,认为本案构成四级戊等医疗事故。因此医方赔偿十多万元终结本案。
【分析】医学的专业性、复杂性是众所周知的,因此医患纠纷的处理医学背景专业律师介入处理是必要的,也是相当重要的。本案的处理就充分体现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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