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艺宾律师

马艺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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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福建-福州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购房定金由房产中介代为保管,卖方无需承担共同返还责任的成功案例

来源:马艺宾律师
发布时间:2017-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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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房东林某甲、林某乙与买方陈某达成房屋买卖协议,由中介机构作为居间人,三方共同签订了《房地产经纪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签订本合同时,甲乙双方约定乙方支付定金人民币伍万元给甲方。甲乙双方同意,暂时将全部定金在交易过程中交丙方代管,丙方出具加盖企业公章的收据”;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违约的,双方返还定金,乙方违约的,定金不予退还;任何一方违约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当于定金的赔偿责任”。合同签订后,陈某将定金五万元付给了中介机构并由中介出具收条交由乙方。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林某甲、林某乙内部产生矛盾,对是否继续卖房未达成一致意见,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买方陈某遂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合同,由林某甲、林某乙及中介共同向陈某返还定金五万元,并由林某甲、林某连带向陈某承担五万元的赔偿责任。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各方对合同解除后,定金五万元的返还责任应当由谁承担产生巨大争议,陈某认为,其已经履行的定金交付义务,该定金虽由中介代管,但不影响买方应承担共同返还责任。本律师作为林某甲的代理人则认为,该定金应当由持有人中介机构直接返还给陈某,林某甲、乙无需承担共同返还责任,并向承办法官接连递送了两份代理意见,经充分沟通、努力争取,最后法院支持了本律师的意见,判令五万元定金由中介机构直接返还给甲方,林某甲、乙无需承担共同返还责任。该结果深得当事人满意。

【部分代理意见摘要】:
       1、根据原告的第二项、第三项诉讼请求,系要求返还定金及按定金数额支付赔偿金,其合同依据为补充协议第七条约定“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在合同生效后、完全履行前违约,违约方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等同于定金金额的违约金给守约方,同时须支付中介服务佣金给丙方”,在法庭调查结束之前,原告亦未变更诉请,故在这种诉讼请求之下,不存在“定金罚则”的适用,即不能依照卖方违约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的规则,判令由被告承担定金返还责任,否则即为判非所请。
      2、在原告主张的请求权基础之下,若法院判令解除涉案《房地产经纪合同》,原告所交付的定金应由被告福州xx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直接返还给原告,原告提出的第二项要求三被告共同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欠缺法律依据及合同依据。       首先,涉案《房地产经纪合同》第12条明确约定“签订本合同时,甲乙双方约定乙方支付定金人民币伍万元给甲方。甲乙双方同意,暂时将全部定金在交易过程中交丙方代管,丙方出具加盖企业公章的收据”。原告在庭审中也承认定金确实是交给了被告爱楼房产公司,由爱楼公司向其出具了收款收据,因此,被告zz房产公司收取定金的行为属于协议保管行为,而非受被告林某单方委托保管,不能代表被告林某收到了定金,并且,该定金目前仍在被告xx房产公司处。故在合同解除的情况下,被告林某不是定金的实际收取人和保管人,原告要求被告林秀珍及林尊承担返还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根据《合同法》第368条的规定“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但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合同法》第377条的规定“保管期间届满或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故原告只能向被告福州x'x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主张返还定金。

其次、根据《补充协议》第一条第6点的约定“未经甲乙丙三方同意,甲乙双方不得中途向丙方要求退回定金或有关权属材料。若合同一方被认定违约,合同另一方履行必要义务后可以退还定金或有关材料”。据此,在一方违约且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原告依约应当向xx房产公司主张返还定金,原告要求被告林某承担共同返还责任,缺乏合同依据。

再次、从反面讲,倘若法院判令由被告林某与xx公司共同承担返还定金的责任,将导致利益严重失衡,被告林某没有实际收到定金,却要承担返还责任,明显违背公平原则,损益不相符,在合同解除后,若由被告林某实际承担了返还定金给原告的责任,却没有可以向被告xx公司追偿的合同依据或者法律依据,对被告林某来说极为不公,有悖于法律规定及司法裁判应当给予当事人公平救济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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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马艺宾
  • 执业律所: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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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501*********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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