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缓刑成功案例
[办案经验]:
又一起成功的缓刑案例。
本案中,何某驾车与对方骑行电动车发生刮擦后,造成对方摔倒,因头部受创最终抢救无效死亡的悲惨结果,何某对该事故负主要责任。本律师接受委托后,认为本案事故的结果虽然严重,但何某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并不大,且存在自首、悔罪表现良好等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经与经办法官多次沟通,最终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辩护意见,对何某从轻处罚,为化解矛盾,本律师还多番与被害人家属沟通赔偿事宜,双方在法院审理阶段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家属也对何某的行为表示谅解。最终,法院考虑何某在本案的情节,对其判处缓刑。宣判后,何某及其家属对本律师的办案态度及案件结果均表示满意及感谢。
以下是辩护词:
辩
尊敬的审判员:
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被告人何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的辩护人。在发表辩护意见之前,我先代表被告人何某及其家属再次向遇难者表示诚挚的哀悼,并向他的家属表示深切慰问。鉴于法律规定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的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希望本人的辩护,能够得到受害人家属的理解。
庭前,辩护人认真研读了《起诉书》和全案卷宗,依法会见了被告人,今天又参与了法庭调查,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基本事实不持异议。现就被告人所具有的法定及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以及具体量刑,提出如下意见,供法庭参考采纳:
一、被告人何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应当对其减轻或从轻处罚。
首先,我们来梳理一下本案从事故发生到被刑事立案的几个时间节点:(1)2014年10月29日事故发生;(2)2014年10月30日,也就是事故隔天,何某在仓山分局第一次接受调查询问;(3)一个多月后,2014年12月5日,仓山分局交巡警大队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何某对本案事故负主要责任,同日,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并对何某采取了强制措施。
其次,再来看一下被告人何某在这几个时间节点的行为表现: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被告人何某对本案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原因并不是由于何某超速、酒后驾驶、无证驾驶,闯红灯等恶性情节,而是因为被告人驾驶安全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未确保安全驾驶所造成的。但据被告人在庭审调查中所述,其所驾驶的车辆经年检合格(详见案卷第40页),行驶前也有对车辆进行常规检查,但由于能力限制及大意疏忽未能发现安全隐患。直到事故发生后,经有关部门检测才发现制动系的技术性能不符合技术要求,且不符合标准的程度轻微,不属于严重的安全隐患。因此,何某的主观恶性较小。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受害人驾驶非机动车横过道路未下车推行,也是造成本案事故的原因之一,因此,被害人对事故的发生也负有一定责任。
被告人何某是初犯、偶犯,在本案事故发生前,一贯遵纪守法,没有任何前科劣迹,事故发生后,何某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公安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伏法,并且愿意在保险公司的赔偿额度之外,另行给予被害人家属经济补偿,截止目前,何某已经赔偿给被害人家属4万余元,但由于被告人何某是无固定职业人员,父母都已退休,妻子无业,还有两个孩子需要供养,家庭经济能力实在有限,但何某还是委托其家属竭尽所能的筹借资金与被害人家属协商赔偿事宜,悔罪态度良好。
四、具体量刑意见
1、最高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交通肇事致死亡一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根据福建省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交通肇事致死亡一人,无其他增加刑罚量的情节,应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基准刑,最高不能超过一年六个月。
但被告人何某同时具有下列情节来降低基准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