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事故认定书如何找保险公司赔偿
没有事故认定书如何找保险公司赔偿
案情简介:
李某的车借朋友开,晚上发生事故撞到桥上坏了,朋友弃车逃逸;事后交警怀疑开车人酒驾,但无相关证据;因此交警以需要进一步调查为由拖着不出具事故认定书。但交警根据已经查明的情况,对肇事逃逸的行为已进行了行政处罚。
律师支招:
李某的修车损失找谁赔呢,律师在了解详细情况后分析认为李某可以找朋友赔偿,但朋友赔偿能力有限,很可能赢了官司输了钱。同时律师认为,李某的车子投保了车损险,可以找保险公司赔偿。但问题在于本次事故司机肇事逃逸,而且没有事故认定书,保险公司不会主动赔偿,只能和保险公司打官司。这样的官司能赢吗?
维权之路:
为减少诉讼中的争议点,律师先通过和保险公司沟通的方式,促使保险公司对车损进行了定损。
在拿到定损单后,律师再搜集了相关证据,包括证明事故发生的证据,即律师认为对司机行为行政处罚的处罚决定书可以初步证明事故发生的事实,在没有事故认定书情况下,同样可以起诉。
在材料准备齐全后,律师代理起诉到法院,法院开庭时保险公司代理人明确表示拒赔,并提出了对自己有利的观点。对此作为原告律师的刘海林律师一一进行了反驳(详见代理词),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李某车子损失保险公司负责全部赔偿,并支付没及时赔偿的利息。
原 告 代 理 词
尊敬的法官:
现结合法庭调查,提交书面代理词供参考。
一、交通事故(保险事故)的事实清楚。
一方面,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交通事故(保险事故)的发生过程。根据交警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证明2016年3月8日,潘某持有效驾驶证驾驶保险车辆浙JXXX在杜桥镇炮台村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保险公司对车辆损失也进行了定损)
另一方面,被告反驳交通事故原因、性质不清但无法提供充分的相反证据。
不可否认保险索赔时被保险人有义务提供证明保险事故的资料,但这种义务应以被保险人的能力为限。本案中原告并非交通事故当事人,已尽自己所能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交通事故(保险事故)的发生及经过,没有事故认定书(事故证明)是客观情况。现被告反驳的,应当提供充分证据,无充分证据的其反驳主张不应当成立(报案录音的三性有异议,其证明力低于交警部门出具的处罚决定书,合理解释为驾驶人事发生向保险公司报案时陈述不属实,当然以交警查明为准)。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和证明标准,应当认定原告主张成立。
二、原告车损已经定损,车损客观存在,应当理赔。
涉案车辆是停放在修理厂,修理厂修理的全过程保险公司定损人员负责跟踪,待车修好后出具的定损单。定损单上保险公司单方面注明只作定损依据,不作理赔依据的合理解释为保险公司认为定损只是对损失的确认,但确认损失,并不代理同意理赔,因此不作为理赔依据。是否应当理赔,双方有争议情况下,通过法院裁判确认应当理赔时,损失的依据就是定损单。诉讼中被告对此单方面解释为法院裁判确认理赔时,定损单不作为损失的依据不合常理。
三、免责条款没尽提示和说明义务,拒赔不成立。
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提示义务要求对免责条款本身进行提示,而不仅提示注意免责条款。保单上的重要提示是提示注意免责条款(本案没有交付商业险保单原件,被告无交付的证据,原告只收到了商业险保单复印件,复印件上相关提示并不清楚);让投保人在投保单上签字,在免责条款告知书上签字确认投保人已收到保险条款、免责条款是保险公司证明已尽到对免责条款本身进行提示义务的通常做法,但本案被告无法提供签字的投保单和免责条款告知书。因此被告无证明证明已尽到提示义务,更不用说说明义务。根据原告提供的参考案例,以逃逸作为拒赔理由的,要同时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才生效。
四、被告应当支付利息。
在被保险人主张赔偿后(包括诉讼主张),不主动赔偿、及时赔偿是一种违约行为,这种违约行为给原告带来的利息损失,因此主张利息符合法律规定。类似司法案例支持利息赔偿普遍存在。
此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原告代理人:刘海林律师
2016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