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林律师

刘海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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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 通 事 故 原 告 代 理 词

来源:刘海林律师
发布时间:2013-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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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 通 事 故 原 告 代 理 词

(颜XVSXX 一审)

作为原告律师,现提交书面代理意见如下,供法庭参考,采信与否请说明理由:

一、本案残疾赔偿金应按2012年统计数据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一方面201333日,浙江省统计局官网已公布2012年浙江省城镇居民可支配性收入为34550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14552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5条“‘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的规定,本案残疾赔偿金应按2012年统计数据执行。

另一方面,原告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从证据角度讲,虽然原告提交的暂住证中间有部分不能连续,但有相关工作单位证明、基层组织证明佐证,足以证明原告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均为城市。现原告已提交了初步的证据,如果被告反驳的,应提交反驳的证据,不能提交反驳的证据的,根据民事诉讼证明标准(高度盖然性),应当认定原告的主张成立。

从法律角度讲,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5)民他字第25号)相关用语是“城市”而不是城镇,因此其居住地不能只看户籍,还要看其居住地的经济、社会是否城市化,本案原告经常居住地已经城市化。根据立法精神,残疾赔偿金本质是对收入减少的补偿,现原告收入不是来至于农村或农业生产,而是来源于城市;同时,根据司法实践,对(2005)民他字第25号的理解,更加强调收入来源是否为城市,对此原告已提交相关案例供参考。

综上,本案残疾赔偿金应按2012年统计数据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即69100元。

二、本案交强险赔偿无法为其他受害人按比例预留。

法律规定: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

但本案不应当适用以上规定,第一,本案不属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情形。原告认为,“同时起诉”合理的解释为法庭辩论终结前都已立案的,只有这样,“按比例确定才具有可操作性,例如本案,其他侵权人没有同时起诉,无法确定其各项损失的真实性,交警部门案卷中也无正式发,仅凭一张医院的清单也无法确定其全部损失(医药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如果法院按此确定比例本案原告认为不妥,其他被侵权人也会认为确定错误。第二,现其他被侵权人无法联系,以后是否起诉不确定,如果法院预留后又没有其他侵权人起诉的,则间接便宜了保险公司,本案原告又要另行起诉,不符合立法精神。

三、原告具体诉讼请求的合理性。

首先,原告1015日受伤,1016日至1030日出院,然后医生开具了2个月的休息证明,因此误工费应当计算76条,护理费应该计算16天,出院后根据诊断证明也需加强营养,同时,鉴定结论合法有效,无相反证明反驳,不符合重新鉴定条件,应当采信;因此原告具体请求项目合理,另外,原告要求精神赔偿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

四、保险公司应当在商业险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不得以投保人不要求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为由拒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不难看出,新司法解释对赔偿顺序作出了明确规定,只要当事人请求包括原告请求后商业险保险公司就应当依据保险合同和法律规定顺序承担责任,除非各方当事人(本案原、被告)都不请求,现只是被告陈XX放弃,不请求,但原告仍在请求,保险公司应当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责任。因为现这一赔偿顺序不仅关系到商业险被保险人即本案陈XX的利益,还关系到本案原告及其他被侵权人的利益,因为陈XX的赔偿履行能力没有保险公司强,如果陈XX放弃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则转由全部自己承担,结果存在难以实现的问题,有恶意患通,损害他人利益之嫌。

五、本案事故被告陈XX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原告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没有异议,根据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陈XX属交通事故后逃逸,陈XX存在饮酒后驾驶行为,没有及时配合进行酒精测试,以确定是醉酒驾驶还是饮酒驾驶,属毁灭证据的行为,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应当认定陈XX负全部责任,交警认定只负主要责任明显错误。

六、调解方案的建议

考虑到平衡各方利益,方便化解矛盾,也方便原告早日拿到钱,提出调解建议如下:

原告合理损失为:医疗费10068.28元,营养费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80元,护理费1470元,误工费7350元,精神赔偿5000元,鉴定费1200元,就医交通费500元,残疾赔偿金按49102元计算。

以上损失中,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合计11348.28元,原告自愿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000元后由被告承担70%责任7243.8元。扣除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三项损失外其他损失共计64622元由两被告赔偿给原告,合计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72865.8元(原告已领取的8000元,老陈自愿放弃,保险公司再行支付原告64865.8元即可)。同时,原告及陈XX均同意不要求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此致

温岭法院

代理人:刘海林

2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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