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艳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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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是否有效?(

来源:李艳艳律师
发布时间:2011-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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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一年四月十三日,黄某在某中介(无营业执照)极力推荐下,与刘某签订《房屋交易合同》,据中介介绍,房屋面积为七十平米(有书面介绍资料和中介签字),合同签订中,房屋面积变为六十平米,价款(二十八万元)及其它内容无变化。双方签字时,黄某因忘记配戴眼睛并未发现房屋面积缩减。签字后,还向中介方支付中介费四千元、向售房方支付购房定金一万元。第二天,黄某及家人发现房屋面积少了近十平米,接着又得知售房者不是房屋所有人(实为房屋拥有人之子),随之向中介及售房方提出交涉,但对方却认为,双方已达成书面《购房协议》,如果反悔,需由违约方黄某承担违约责任。几经交涉,未能达成一致。

为此,黄某诉至法院,诉讼中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购房合同”有效,尤其在经房屋所有人追认后,并且合同已进入履行阶段。庭审中,合同签字人出售方拿出了“授权委托书”既然房屋所有人同意出售,实际售房人可视为代理人;另一种观点则认为,黄某买房目标为七十平米,签约时变为六十平米,其中存在欺诈。而房屋作为特殊商品,代理销售应在房管行政机关办理,“以过户为准”是法定条件。何况“授权委托”属于后补,合同中并不存在“代理人”字样,退一步,既使中介方没有故意隐瞒房屋面积,仅存在黄某对合同有重大误解,该合同也是可以撤销的。

笔者,主张和支持第二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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