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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的计算依据为何

作者:胡海立律师 发布时间:2013-01-05 浏览量:0

20108月原告张某向法院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间经人介绍认识,20022月登记结婚,20042月生育一女小张。由于被告脾气暴躁,与家人关系恶劣,双方时常因夫妻口角迁怒于原告父母及孩子,20108月,双方因关系恶化,开始分居生活。同月24日,原告向法院诉请离婚,被驳回后,双方一直分居生活至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有夫妻共同财产坐落于乐成镇某村混合结构五层房屋二间,夫妻共同债务欠张某、卢某、朱某、林某借款84万元及欠夏某某会钱7600元。现原告请求:1.准予双方离婚;2.婚生女小张归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3.共同债务对半承担,共同财产对半分割(房产价值约28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间经人介绍认识,20022月登记结婚后,经被告人及其家人斡旋,原告户口迁至被告所在村,并取得该村宅基地两间。双方于20042月生育一女小张。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有夫妻共同财产坐落于乐成镇某村混合结构五层房屋二间、原告个人独资企业某公司、夫妻共同债务有欠夏某某会钱7600元。

另查明,被告与20112月开始在乐清某幼儿园人任教师工作,20112月至6月固定工资收入为10867元,20112月至6月月平均工资为2173.4元,被告寒暑假计三个月每月固定工资为600元。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主张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个人独资企业某公司不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夏某离婚。二、婚生女小张由原告张某抚养,抚养费79049元由被告夏某负担。三、被告夏某可于每月的第一、三两周的星期天探望婚生女小张,原告张某应予以协助,并提供便利。四、夫妻共同财产坐落于乐成镇某村混合结构五层房屋二间中北间归原告张某所有,南间归被告夏某所有。五、夫妻共同债务欠夏某某的会钱7600元由原告张某负责清偿,由被告夏某支付原告债务负担款3800元。六、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原告诉请离婚,被告亦同意,经调解无效,应予准许。原告主张抚养婚生女小张,被告亦同意,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收入情况,被告现为乐清市某幼儿园教师,其工作期间的26月份平均工资为2173.4元,寒暑假三个月月工资为600元,故其年固定收入应为21360.6元。被告所称上班期间另有补贴系取决于被告有无加班等情形,非其固定收入,不能作为抚养费计算标准。故抚养费应结合被告的固定收入21360.6元及子女的抚养年限酌情予以确定。关于婚生女小张的探望权,原、被告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本院认为,探望权的形式应结合婚生女小张今后的学习、生活等情况,以有利于子女成长酌情予以确定,具体时间应为每月的第一、三两周的星期天为宜。被告主张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个人独资企业某公司不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应由双方另行主张解决;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坐落于乐成镇某村混合结构五层房屋二间分割问题,由于原、被告除该两间房屋外并无其他自有住房,房产的分割应结合双方对家庭的贡献程度等本案实际情况,以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由双方各人一间分割为妥。其中北间应判归原告所有,南间应判归被告所有为宜。至于债务问题,原告主张其经手的欠张某、卢某、朱某、林某借款84万元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亦主张欠徐某会钱8200元及欠被告父母借款30000元系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对此均不予认可,若存在上述债务,应由权利人另行主张解决。对于欠夏某某会钱7600元双方均认为系夫妻共同债务,因该经济互助会会主系原告,应由其负责清偿,由被告支付原告债务负担款3800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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