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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X公司工伤赔偿纠纷

作者:胡海立律师 发布时间:2012-08-03 浏览量:0

张某于2008年4月进X公司担任压铸操作工。2009年10月14日张某在工作中因操作不当,左手臂卷进压铸机致坏死,后经治疗部分恢复出院。出院后张某通过朋友找到我,以此拉开了工伤赔偿序幕。
工伤赔偿必须以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为前提,通过与X公司的谈判,最终X公司同意协助张某进行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2010年6月8日宁波市鄞州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张某为工伤;2010年7月6日,宁波市劳动能力鉴定能力委员会评定张某为六级伤残。根据经验,此种受伤程度是不止六级伤残的,遂建议张某申请重新评定。2010年8月4日宁波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再次评定其为六级伤残。在此种情况下,我坚持提议继续要求重新评定,遂向浙江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了重新鉴定申请,2010年11月17日,经浙江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其为五级伤残。
后我方与X公司进行了多次协商,对于赔偿数额一直达不成统一意见,2011年1月28日张某向宁波市鄞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工伤赔偿申请,要求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津贴、补缴社会保险等一系列请求,因双倍工资已过仲裁时效,未包括在内。在开庭当天X公司进行证据突袭,举证了很多对我方不利的证据,包括1份有张某签名的劳动合同,工资约定为1350元/月;1本X公司的工资账册,有张某签字领取工资的记录等。
对于X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其证据三性无懈可击,因为张某确实曾经签订过一份空白的劳动合同,虽然X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上有了内容,但我方无法证明当时签订的是空白合同。另张某坚持认为工资是老板放到门卫处由员工统一领取,并未签过字。在对我们不利的情况下,该案做出了仲裁裁决,X公司支付张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医药费、护理费、鉴定费等共50000元,并从2010年11月起按1175元/月支付伤残津贴,双方保留劳动关系。
张某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该案以调解结案,X公司赔偿张某20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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