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七香律师

陈七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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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医疗纠纷

医院伪造鉴定材料,最终赔偿35万元。

来源:陈七香律师
发布时间:2012-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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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阳县人民医院超范围实施心脏瓣膜置换术致患者死亡,医院赔偿35

一、 诊疗经过

患者,侍某某,女,58岁,2010821日因“活动性胸闷、气喘20余年,加重3月余”在沭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并于94日行 “联合瓣膜置换术”,术中患者出现持续低血压,术后血压一直不升,并出现多脏器功能衰竭,于97200死亡。

二、 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分析

患方认为,沭阳医院对侍某的医疗行为存在重大过错,正是沭阳医院有过错的医疗行为直接导致了侍以美的死亡,沭阳县医院对此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l 沭阳县医院不具有开展心脏多瓣膜置换手术的资质,却对患者实施上述手术,从而造成患者死亡,医院存在重大医疗过错。

l 对患者实施手术的外院医生没有合法的会诊手续。

l 患者存在人造心脏瓣膜置换手术的禁忌症,沭阳医院未尽注意义务,贸然对其实施手术并致其死亡,医疗过错明显。

l 医院在对患者实施手术之前的术前准备不充分,存在明显过错。

l 医院在为患者实施手术的过程中,未能采取有效的措施保护心肌,致使患者心肌出现不可逆损伤。

l 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匆忙停机,造成患者缺乏有效的循环,致使多脏器出现衰竭而死亡。

l 沭阳医院不具备实施本案所涉手术的技术力量、设备和设施,在患者病危时既不具备抢救所需的有效设备,更没有予以积极主动抢救。

l 沭阳县医院在尚未补足患者血容量的情况下,大剂量使用多巴胺,加重心、脑、肾等重要脏器缺血缺氧,最终导致患者出现多脏器功能衰竭,存在明显过错。

综上所述,沭阳医院对患者的诊疗行为存在严重过错,沭阳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死亡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沭阳医院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本案在宿迁市医学会行医疗事故鉴定,认定医院存在超范围行医等过错,但认为医院的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原告申请到江苏省医学会再次鉴定,在再次鉴定的过程中,医院伪造鉴定材料,省医学会以医疗机构提供需要材料为由终止鉴定。由于医疗机构的原因导致再次鉴定的终止,医院承担不利责任。医院再次申请司法鉴定,原告委托代理人坚决不予同意,医院最终以35万元调解。

三、本案的体会:律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一定要善于把握机会,一旦出现对案件有利的局势,要据理力争,绝不妥协,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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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七香律师
陈七香律师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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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陈七香
  •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扬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21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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