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房屋买卖案例: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买卖合同无效
【案情】
原告:张红
被告:张三(购房人),周军、蒋华(卖房人)
原告张红因与被告周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至本院,该案诉讼过程中,张红申请对周军所有的位于某处休闲广场二期N区10幢A室的房屋进行财产保全,本院于2011年1月6日作出(2011)XX民初字第008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该房屋。后该案经本院作出(2011)XX民初字第0087号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张红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1年9月22日作出(2011)X执字第15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拍卖周军的上述房屋。在执行过程中,被告张三向某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该房屋已于2010年12月23日由周军、蒋华卖给了其本人,并提供其与周军、蒋华于2010年12月23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本院于2012年1月17日作出(2011)X执异字第0043号民事裁定书,认定张三的异议成立,并裁定撤销(2011)X执字第1501号民事裁定书。张红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告张红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
1、(2010)XX民初字第0087号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2011)X执字第1501号民事裁定书、(2011)X执异字0043号民事裁定书,证明相关案件的审理、执行过程以及张三在最后的法律程序中才提出异议。
其他证据略
被告张三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
1、2010年12月2日“黄桥在线”网站周军的卖房的帖子,证明张三购房消息的来源。
其他证据略
另查明,张三系某政府工作人员,2011年1月13日,张三就周军借高利贷问题对张红及其丈夫吴伯生进行询问。在询问中,张红夫妇陈述了已向法院起诉周军并已对其房产申请财产保全的事实,并出示了申请财产保全的相关手续,张三未告知张红夫妇其已购买该房屋。另外,涉案房屋至今尚未办理产权证书。
【审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周军、蒋华与被告张三签订的坐落于某休闲广场N区10幢A室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无效。
李律师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三与周军、蒋华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是否系恶意串通损害张红的利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三被告多处陈述不实,且相互矛盾,与常理不服,故法院依法确认该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