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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毒案案例

作者:史宝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3-05-08 浏览量:0

贩   毒   案   案   例

 

一、案情

被告人柳某先后四次,累计贩卖给刑某冰毒26克,非法获利14万元。

2012220日,被告人柳某向杨某借2万元钱作为购进冰毒毒资,仅于201248日偿还给杨某一笔2千元借款,其余18万元借款。杨某数次向柳某所要无果。20124月中旬,杨某又以多次通过和短信向柳某催借款,柳某称:我回来了,你的2万元钱我进货了,过一个星期给你。201241813时许,柳某约杨某到龙港区见面。杨某打车至龙港区一个小区,柳某指使张某下楼将杨某引领到楼该小区22号楼 ,柳某和杨某商议后决定,由柳某提供给杨某10冰毒用来抵偿欠给杨某的借款6000元,剩余的12万元借款日后偿还。随后,柳某当场从大袋冰毒中取出10冰毒交给杨某,整个交易过程张某均在场亲见。杨某将从柳某手中购买的10冰毒,除部分用来吸食之外,其余均用来贩卖给他人。

201241820许,吸毒人员周某委托帮忙联系冰毒,白某联系张某,并通过手机短信商议毒品交易价格。当晚11时时,张某在联系不上柳某的情况下,在其承租房屋内将柳某的一小袋冰毒(约03克)以500元钱的价格贩卖给白某。

2012416日晚,被告人柳某将四包冰毒带至张某位于龙港区承租的房屋内,并将上述冰毒藏在该房屋卫生间垃圾桶内,准备用于贩卖给他人并从中渔利。

经委托葫芦岛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2012419日在被告处柳某居住过的龙港区号楼内进行搜查过程中,于该房屋垃圾桶内发现的白色晶体五袋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12345号检材净含量合计126克,均检出甲基丙胺特征离子。

二、问题

本案中,本律师接受被告人张某委托进行辩护。根据会见及法庭调查,对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对柳某在楼上全部犯罪过程都亲眼所见持有异议。对事实上被告人张某并未亲眼所见犯罪过程,并且没有共同犯罪共意。而且也没有参与的事实。涉及张某是否构成贩卖毒品共犯。

三、研析

1、本案被告人柳某与杨某在本案中已如实供述在2012220日,柳某向杨某借2万元。杨某曾多次找柳某催要借款,其中包括以短信方式催要过。于是在418日,柳某以让杨某买药为由约杨某见面。当时柳某与张某都在龙港区一小区楼内。因杨某不知详细地址。在楼上的柳某只告诉张某将杨某引领到楼上。并没有说过任何关于贩毒事实。杨某上楼后,让张某给他擦鞋。张某就去厨房烧水并给杨某擦鞋。而杨某与柳某都在卧室。张某对他们所做之事都不知晓。杨某在笔录中供述,在他到楼上后,柳某才和杨某谈及还款一事,并商量用冰毒来偿还借款。这时才由还款转变为贩毒。

2、犯罪构成上,杨某曾多次找柳某催要借款,于是柳某约杨某见面。而贩毒发生时间是在杨某上楼后商量还款时,由还款转变成贩毒。可见张某引领杨某行为是发生在贩毒之前。所以张某引领杨某时主观上根本没有贩毒或协助贩毒的故意。客观上,在贩毒过程中,张某根本没有参与,也没起到任何作用。在事后,张某也没有得到相关贩毒赃款。所以张某对柳某与杨某贩卖10冰毒的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四、结论

本案涉及到共同犯罪,作为共同犯罪不但有共同犯意,还要有共同犯罪行为。对于没有犯意的情况时,是不能构成共同犯罪的。最终法院对张某减轻处罚。

史宝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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