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故意伤害案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我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xxx故意伤害案被告人xxx的辩护人。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恳请法庭依法予以采纳。

我通过仔细阅读本案全部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人,查阅和分析双方全部庭审证据,参与本案庭审质证,无论从本案的事实还是法律分析,都充分坚信,本案的被告人xxx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我坚信,公正的审判和正义的法律会宣布xxx无罪。我认为xxx无罪的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被害人一方是有预谋有组织的行为,其动机是挑起事端、扩大事态,认为制造一起严重事件,以达到陷被告人及其企业的老板于刑事追究的目的,其针对的对象并非被告人本人,而实际上针对是被告人所从业的公司的老板即本案被害人的弟弟xxx。理由如下:

(一)本案件的起因是由于一场错综复杂而且不可思议的家庭矛盾和财产纠纷而引起。1、首先,从卷入事件的人物上看,本案的对立双方并非被告人与被害人,而是被害人的父母对立进而造成其子女分成互不相容的两派。2、从家庭矛盾产生的时间上看,本案不是偶发事件,而是经历长达两年多的家庭成员对立对立双方之间的争斗,其次多次发生相互之间的法律诉讼、现场暴力冲突,和被害人不计后果的对xxx的举报、控告、陷害,意图陷xxx于牢狱之灾的事件。3、从对立双方争斗的起源和内容上看,主要是被害人兄弟姐妹所住别墅的财产权属之争,与被害人本人并无任何直接关系。

(二)在本案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司法机关办案人员,特别是检察机关公诉承办检察官多次做被害人工作,促进调解,但是被害人一方无任何调解意愿,既不提出也不答应任何经济赔偿数额。而被告人其实与被害人素不相识,无冤无仇,因此被害人不愿调解的行为不合常理,其明显意图是陷被告人于牢狱之灾。

二、本案中指控被告人构罪的关键要件——被害人xxx其伤情是否构成轻伤,其伤情是否本案现场形成,严重存疑。其理由是:

(一)从现场监控看,被害人xxx第一次倒地后,能迅速爬起并手舞足蹈,并无任何受伤迹象,(二)在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时,检察机关以“证据不足以逮捕”为由不予批准逮捕,并且公安机关在办理释放手续时明确告知被告人是因为被害人伤情鉴定为轻微伤而予以取保候审。而且在办理取保候审手续时,被告人亲眼所见而且签收了一份被害人伤情鉴定为轻微伤的鉴定结论。有鉴于此,作为辩护人,我方请求法院和公诉机关查实检察机关不予逮捕时公安机关向被告人出示的被害人属于轻微伤的鉴定报告的事实。并准予被告人提出重新鉴定申请。

三、即使确认被害人xxx在本案事发现场有受伤的事实,而且其伤情构成轻微伤,但由于xxx现场有再次倒地行为的发生,也无法断定xxx的伤是由于被告人的行为所致。

因为,无论从现场监控视频显示,或者本案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都证明,在本案的事发现场,事发的相连时间段内,被害人xxx有两次倒地的动作,第一次是在xxx多次冲撞被告人xxx后倒地,第二次是在xxx从地上爬起来被人强行按倒在地。而从现场视频录像看,xxx第一次倒地后爬起来时若无其事,并继续手舞足蹈,而在第二次被强行按倒后,其起来后就大呼小叫作手痛状。现有证据无法判断被害人陈小红的手伤到底是哪次倒地行为所致,而且在本案的法医鉴定和现场勘察结论也没有作出任何判定。因此,本案中无法判断被害人xxx的手伤是因为被告人xxx的行为造成。

四、被告人xxx在本案中的行为是一种正当防卫行为,不构成犯罪,不应对其追究刑事责任。理由是:

(一)本案是由于被害人挑起事端,故意多次冲被告人所引起,被害人有明显的过错。这一事实有现场视频和录像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予以充分证明。

(二)本案事发时,被告人xxx出现在现场,是为了保护老人的安全,并无任何伤害被告人的故意,没有任何主动攻击对方的行为,而是处处处于保守退让被动的地位,不希望冲突事情发生或扩大。从现场分析,并非如起诉书所指的“互相冲撞”。

(三)被告人xxx用手臂抵挡被害人的冲撞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正当防卫”的条件,属于正当防卫行为,不属于防卫过当。

 在事发现场,被害人xxx多次主动冲撞被告人,已构成对被告人的不法侵害,也是一种正在行凶的暴力犯罪,构成对他人的人身安全威胁和人格侮辱,xxx的抵挡行为属于一种正常人的本能反应和法律赋予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自卫权。如果一个堂堂男子汉,在别人多次冲撞威胁人身侮辱人格时连抵挡一下的权利都没有,哪还有什么自卫权可言?法律规定的自卫权还有何意义。因此,xxx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行为。

综上所述,1本案是一起由家庭矛盾纠纷引起的冲突,不同于其他暴力冲突,2本案是由于被害人的故意冲撞被告挑起事端所引起,被害人有明显的过错;3被害人陈小红在本案的伤情是否属实,是否达到轻伤,严重存疑;4即使被害人xxx在本案中受伤,也无法断定是被告人xxx的行为所致;5被告人xxx在本案中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法治的目的是为了伸张正义,保护无辜的人不受法律追究。在本案中,指控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的证据不充分或严重存疑,而且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请求人民法院明察秋毫,主持公道,判决被告人无罪或免于刑事处罚。谢谢!


                                                                             辩护律师:谭志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