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xx故意伤害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我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黎xx故意伤害案被告人黎xx的辩护人。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恳请法庭依法予以采纳。

我通过仔细阅读本案全部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人,查阅和分析双方全部庭审证据,参与本案庭审质证,无论从本案的事实还是法律分析,都充分证明,本案的被告人黎xx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我坚信,公正的审判和正义的法律会认定黎年华无罪。我认为黎xx无罪的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本案中指控被告人构罪的关键要件——被害人陈xx其伤情是否构成轻伤,其伤情是否本案现场形成,严重存疑。其理由是:

(一)从现场监控、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都充分证实,被害人陈xx第一次倒地后,能迅速爬起并手舞足蹈,并无任何受伤迹象,(二)在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时,检察机关以“证据不足以逮捕”为由不予批准逮捕,并且公安机关在办理释放手续时明确告知被告人是因为被害人伤情鉴定为轻微伤而予以取保候审。而且在办理取保候审手续时,被告人亲眼所见而且签收了一份被害人伤情鉴定为轻微伤的鉴定结论。有鉴于此,作为辩护人,我方请求法院和公诉机关查实检察机关不予逮捕时公安机关向被告人出示的被害人属于轻微伤的鉴定报告的事实。并申请法院通知本案向被告人黎xx送达不予逮捕决定书和取保候审决定书的公安侦查人员予以出庭作证。并准予被告人提出重新鉴定申请。

    二、本案中,证实被告人黎xx的行为与被害人的伤害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的证据不足,无法排除被害人陈xx受伤因其他原因所致。

即使确认被害人陈xx在本案事发现场有受伤的事实,而且其伤情构成轻伤,但由于陈xx现场有两次倒地行为的发生,可能存在同时伤害的行为,陈xx受伤的结果是否由于被告人黎xx的行为所导致,没有充分确实的证据证明,也无法断定陈xx的伤是由于被告人的行为所致。

因为,无论从现场监控视频显示,或者本案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都证明,在本案的事发现场,事发的相连时间段内,被害人陈xx有两次倒地的动作,第一次是在陈xx多次冲撞被告人黎xx后倒地,第二次是在陈xx从地上爬起来被人强行按倒在地。而从现场视频录像看,陈xx第一次倒地后爬起来时若无其事,并继续手舞足蹈,而在第二次被强行按倒后,其起来后就大呼小叫作手痛状。现有证据无法判断被害人陈xx的手伤到底是哪次倒地行为所致,而且在本案的法医鉴定和现场勘察结论也没有作出任何判定。因此,本案中无法判断被害人陈xx的手伤是因为被告人黎xx的行为造成。

三、被告人黎xx在本案中,主观上没有任何伤害被害人的故意。这一点,从黎xx在案发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的陈述和以后任何一次供述中都可以体现。而且现场的监控录像视频和目击证人都充分证实黎xx在现场没有任何主动攻击被害人的行为,而且对对方的冲撞行为主动用手机录像,并且处处处于保守退让。因此,被告人黎xx没有任何故意伤害的动机。

四、被告人黎xx在本案中的行为是一种正当防卫行为,不构成犯罪,不应对其追究刑事责任。理由是:

(一)本案是由于被害人挑起事端,故意多次冲被告人所引起,被害人有明显的过错。这一事实有现场视频和录像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予以充分证明。

(二)本案事发时,被告人黎xx出现在现场,是为了保护老人的人身安全和尊严。从现场分析,黎xx没有任何主动攻击被害人的行为,反而是被害人陈xx一再向被告人黎xx发起连续冲撞,危及被告人的人身安全。并非如起诉书所指的“互相冲撞”。

(三)被告人黎xx用手臂抵挡被害人的冲撞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正当防卫”的条件,属于正当防卫行为,不属于防卫过当。

 在事发现场,被害人陈xx多次主动冲撞被告人,已构成对被告人的不法侵害,也是一种正在行凶的暴力犯罪,构成对他人的人身安全威胁和人格侮辱,况且,由于被告人黎xx腰部有伤未愈,为了防止被害人伤及腰部,黎xx的抵挡行为属于一种正常人的本能反应和法律赋予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自卫权。如果一个堂堂男子汉,在别人多次冲撞危及人身安全和侮辱人格时连抵挡一下的权利都没有,哪还有什么自卫权可言?法律规定的自卫权还有何意义。因此,黎xx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行为。

五、本案中被告人黎xx的行为,不仅是一种正当防卫行为,而且还是一种值得弘扬的正义行为。因为,被害人陈xx及其一伙人,对其80岁的母亲和革命前辈长期欺侮虐待,其行为不仅是违背孝道,更是违法犯罪。被告人黎xx,与被害人等人素不相识毫无恩怨,只是出于善良和人道,对被害人等人的虐待侮辱老人的行为予以制止。在当前社会世风日下的情形下,法律应当弘扬正气,予以提倡和支持。

    六、最后,本辩护人必须指出,本案是一起由家庭矛盾引起的冲突,不同于其他的暴力冲突。由于被害人一方是有预谋有组织的行为,其动机是挑起事端、扩大事态,认为制造一起严重事件,以达到陷被告人及其企业的老板于刑事追究的目的,其针对的对象并非被告人本人,而实际上针对是被告人所从业的公司的老板即本案被害人的弟弟陈xx。理由如下:

(一)本案件的起因是由于一场错综复杂而且不可思议的家庭矛盾和财产纠纷而引起。1、首先,从卷入事件的人物上看,本案的对立双方并非被告人与被害人,而是被害人的父母对立进而造成其子女分成互不相容的两派。2、从家庭矛盾产生的时间上看,本案不是偶发事件,而是经历长达两年多的家庭成员对立对立双方之间的争斗,其次多次发生相互之间的法律诉讼、现场暴力冲突,和被害人不计后果的对陈xx的举报、控告、陷害,意图陷陈xx于牢狱之灾的事件。3、从对立双方争斗的起源和内容上看,主要是被害人兄弟姐妹所住别墅的财产权属之争,与被害人本人并无任何直接关系。

(二)在本案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司法机关办案人员,特别是检察机关公诉承办检察官多次做被害人工作,促进调解,但是被害人一方无任何调解意愿,既不提出也不答应任何经济赔偿数额。而被告人其实与被害人素不相识,无冤无仇,因此被害人不愿调解的行为不合常理,其明显意图是陷被告人于牢狱之灾。

(三)本案件的起因是由于一场错综复杂而且不可思议的家庭矛盾和财产纠纷而引起。1、首先,从卷入事件的人物上看,本案的对立双方并非被告人与被害人,而是被害人的父母对立进而造成其子女分成互不相容的两派。2、从家庭矛盾产生的时间上看,本案不是偶发事件,而是经历长达两年多的家庭成员对立对立双方之间的争斗,其次多次发生相互之间的法律诉讼、现场暴力冲突,和被害人不计后果的对陈xx的举报、控告、陷害,意图陷陈小伟于牢狱之灾的事件。3、从对立双方争斗的起源和内容上看,主要是被害人兄弟姐妹所住别墅的财产权属之争,与被害人本人并无任何直接关系。

(四)在本案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司法机关办案人员,特别是检察机关公诉承办检察官多次做被害人工作,促进调解,但是被害人一方无任何调解意愿,既不提出也不答应任何经济赔偿数额。而被告人其实与被害人素不相识,无冤无仇,因此被害人不愿调解的行为不合常理,其明显意图是陷被告人于牢狱之灾。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法治的目的是为了伸张正义,保护无辜的人不受法律追究。在本案中,指控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的证据不充分或严重存疑,而且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请求人民法院明察秋毫,主持公道,判决被告人无罪或免于刑事处罚。谢谢!

           辩护人: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谭志平律师

 

                      2016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