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原告驾驶货车去物流公司装货。被告物流公司的叉车司机在装货时,不慎将木头滚下砸伤原告。原告在协商阶段仅要求被告支付医疗费。被告不愿承担。原告委托律师起诉。一审判决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原告损失28万余元。被告不服,上诉于中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民事起诉状

 

原告:曹胜,男,汉族,住址:湖南省xx县归阳镇印塘村福星组11号,身份证号码:430426xxxxxxxx52732.

被告:广东省xx物流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74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xx    电话:xxxxxxxxxx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人身损害赔偿赔偿金429133.71元;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0811日下午,原告xx驾驶赣D6939重型普通半挂车在被告广东省xx物流有限公司位于黄埔区广江路151号的仓库装货,当时被告单位的叉车司机驾驶叉车正在装木头,结果木头滚掉下来,砸伤原告。随即原告被送至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黄埔院区治疗直至2010927日,医院诊断为:1、左手第四掌骨闭合性骨折;2T11T12L4骨折;3、全身多处挫裂伤。原告共住院48天,花费医疗费用60929.09元。医院嘱咐出院后全休半年,一年后拆除内固定,需要费用2万元。

20101228日,原告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伤残等级为八级。

原告因本次伤害事故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具体赔偿金项目及金额计算如下:

1、医疗费:60929.09元;

2、住院伙食补助费2400元:50/天×48天;

3、护理费2400元:50/天×48天;

4、营养费:20000元;

5、交通费:1000元;

6、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

7、残疾赔偿金129448.2元:21574.70/年×20×30%

8、鉴定费:700元;

9、误工费:26964.71元:42699/年÷365天×(48+182.5)天;

10、被抚养人生活费:125291.71元;

母亲:16857.51/年×20年×30%÷2=50572.53元;

   女儿:(16857.51/年×13+16857.51/年÷12个月×2个月+16857.51/年÷365天×8天)×30%÷2=33349元;

   儿子:(16857.51/年×16+16857.51/年÷12个月×4个月+16857.51/年÷365天×10天)×30%÷2=41370.18元;

 11、继续治疗费用20000元;

   以上各项共计429133.71元。

事故发生后,原告曾多次向被告索赔,但被告皆置之不理。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特此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早日依法判决。

   

   此致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曹胜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