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可否主张双倍工资?
来源:马琳律师
发布时间:2012-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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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申诉人:张某,
被申诉人:南京**有限责任公司。
申诉人于2009年2月至2011年12月16日在被申诉人处工作,最近一期劳动合同于2011年7月9日到期,合同到期后被申诉人未及时与申诉人续签劳动合同,但申诉人仍在被申诉人处工作至2011年12月14日,故申诉人要求支付2011年8月10日至2011年12月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裁判】
裁决被申诉人一次性支付申诉人张某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1580元。
【律师评析】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本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定了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只是在合同到期后未予续签,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中八十二条规定之情形呢?我国《劳动合同法》之所以要求劳动合同书面化,是基于明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关系,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故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据此,本案虽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定了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未订立就应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
但提请劳动者注意的,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期限届满后自动续延的,应视为双方重新订立了一次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双倍工资的诉请将不予支持。故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应尽早咨询专业律师或委托律师介入,以便提供全方位的法律帮助,从而最大化的维护自己的权益。以上内容由马琳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马琳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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