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明辉律师

曹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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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建筑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公司企业

公证继承房产 私自出卖无效

来源:曹明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3-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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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士与张先生于20031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张先生父、母分别于2000年、2002年去世后,留下房产一处。200311月张先生和张女士办理了继承权公证书:张女士自愿放弃对房产的继承权,该房产由张先生一人继承。自2003年起张先生夫妇每年给付张女士2000元,给付10年,共计20000(2007年已给付10000)。张先生据此公证书于200312月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200512月张先生在未告知孙女士的情况下,将该房产以买卖方式过户给小张(张先生与前妻所生),但小张并未支付房款。2007年孙女士得知此事后向张先生提出异议,经他人调解,张先生于20079月给孙女士写下75000元欠条一份。

2008年初,孙女士将张先生父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无效。

【律师解析】

女士名为放弃继承权,实为放弃所有权(即继承的房产份额)。根据民法理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是无条件的,继承人不得附带任何条件。本案中,张女士放弃诉争房产,并不是无条件的,而是以张先生夫妇补偿其2万元作为交换条件的,也就是说,张先生夫妇是以2万元为代价才取得了张女士对诉争房产的份额。至于2万元的数额,就是张女士放弃房产份额的对价(非等价),决定了张女士整个继承行为的质并不是放弃继承权,而是有条件地放弃继承的房产份额。张先生以通过支付价款的方式获得张女士放弃其有权继承的部分房产,实质是张女士有偿转让房产份额给张先生,该有偿转让发生于孙女士与张先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张先生受让的此部分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张先生未经孙女士同意,擅自转让含有孙女士共有份额的房产转让给小张,侵犯了孙女士的共有权。小张亦非善意有偿取得该房屋所有权的第三人。本案诉争房产属于孙女士与张先生夫妻共同财产,张先生未经孙女士同意,擅自将该房产出卖给小张,而小张亦非善意、有偿取得诉争房产,因此该买卖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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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曹明辉
  • 执业律所:辽宁名崛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副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21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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