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明辉律师

曹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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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车肇事 过错车主也要承担责任

来源:曹明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3-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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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101015,小张的朋友肖某因家中有事,借用小张的汽车,在肖某回家的途中肇事,将赵某撞伤,入院治疗。赵某痊愈后经司法鉴定,赵某因胸椎粉碎骨折,属9级伤残。此次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肖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无责任。后经交警部门调查核实,小张自有的车辆所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已经过期,不在保险期限内。但是商业险并未过期,仍在保险期限内。经交警部门调解无果,伤者赵某一纸诉状将肖某、小张及保险公司告到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我国实行的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也就是说上路行驶的机动车必须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称交强险),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的,是禁止上路行驶的。

另外,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加强民事审判切实保障民生若干问题的通知》的精神,对于在未投保情形下的责任承担上,应当由机动车一方先承担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责任,其余部分按照侵权责任认定和划分。

再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以上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作为车辆所有人的小张,在其机动车交强险已经过期不能上路行驶的情况下,仍然将该车借与其朋友肖某驾驶,致交通事故的发生,造成受害人赵某胸椎粉碎骨折的后果。由于小张未及时缴纳交强险,致使被害人赵某无法获得交强险的理赔,小张在此次事故中对损害结果存在过错,因此,小张应根据其过错程度与肖某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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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曹明辉
  • 执业律所:辽宁名崛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副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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