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荣华律师

庄荣华

律师
服务地区:江苏-南京

擅长:知识产权,行政纠纷,公司企业

公房不能继承,那么与承租人共同居住人的居住问题如何解决?

来源:庄荣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1-12-30
人浏览

李女和张男于2007年3月份举行了婚礼,但是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李女于2008年为张男生了个女儿,张男于2010年8月份出车祸去世了。张男留有一定的存款和户名在他名下的一栋房子,而且公婆还健在。李女能够继承张男的财产么?
  

     

    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所以按照法律的规定,李女女儿和其公婆是法定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可以继承张男的遗产。而李女不是他的合法配偶,所以不是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但是我国《婚姻法》第14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李女作为与张男共同生活对他扶养较多的人,可以适当分得遗产。

以上内容由庄荣华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庄荣华律师咨询。
庄荣华律师
庄荣华律师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 16800 万人好评:141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汉中路218号A311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庄荣华
  • 执业律所: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201*********031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江苏-南京
  • 地  址:
    汉中路218号A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