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某诉敬某建设工程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案
【审理法院】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
何一果律师,四川义立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律师
【案情简介】
上诉人牟某认为与被上诉人敬某是工程合伙关系,应当就合伙期间所承包的五处工程分别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工程款40万元,同时要求解除合伙协议并赔偿损失7万元。后一审判定上诉人牟某证据不足,其账目系自行书写没有业主单位签字,也没有被上诉人敬某书面认可,一审法院无法认定其盈利状况,遂驳回上诉人牟某全部诉讼请求。牟某不服一审判决遂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承办过程】
被上诉人敬某委托我担任其二审的代理人。接到该案后,听取了被上诉人对于该案事实的陈述及一审庭审情况。接着前往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调取相关一审的案卷资料,在阅卷过程中发现:一.上诉人实际上已经领走了绝大部分的工程款,有其向业主单位亲笔书写的领款条及各类收条。二.各类结算单据均没有业主单位的书面认可和验收资料,也没有被上诉人敬某的签字,均是由牟某单方面自己书写出来的单据,这些单据并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辅助认证。三.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仍没有完工还在施工建设阶段,且有业主单位提供的证明及照片,证明工地尚未完工,在没有完工的情况下,是无法进行工程结算的。
据此,我提出了驳回二审诉讼请求,要求维持原判的意见。并在庭审中向法庭说明了理由。
【审判结果】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一.不具备结算条件。二.合伙过程中的支出情况是单向证据,支出真实性无法认定。三.上诉人无证据证明是被上诉人违约在先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遂判决支持我方观点,驳回上诉人上诉请求,维持原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