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私自转租,出租人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来源:何东隆律师
发布时间:201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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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私自转租,出租人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一、基本案情
2010年8月13日,张某将位于重庆市XX区的一间门面出租给刘某某,并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在合同中,双方明确了租赁物的具体情况,约定了租赁用途、租赁期限、租赁费用的多少和支付方式,以及不得擅自转租。2011年1月25日,当时房租普遍上涨,于是刘某某将该房屋私自高价转租给李某使用,赚取租金的差额部分。
二、案件审理
张某在发现转租事实后,找到本律师,我向张某详细的了解转租情况后,及时收集了刘某某转租的相关证据并先后向刘某某发出了《律师函》和《解除合同通知书》。后又因刘某某无回复,本律师在张某的授权下将刘某某起诉至重庆市XX区法院,要求:1、解除张某与刘某某的租赁合同;2、判令刘某某限期搬离诉争房屋;3、诉讼费由刘某某承担。
在庭审过程中,刘某某辩称:诉涉房屋现确实是李某在使用,但是双方不是转租,而是联营。由于我方前期工作做的比较充分,证据非常充足,刘某某的辩解意见最终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我方胜诉。
三、分析
本案的胜诉关键在于我方证据十分充分,但是在案件中有一些值得注意的地方:1、租赁合同需要对承租人是否有权自行转让,以及是否可以联营做出具体的约定,以免产生争议。2、要注意收集“名为联营,实为转租”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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