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天君律师

刘天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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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广东-广州

擅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行政纠纷,刑事案件,公司企业

专业刑辩之入室盗窃罪

来源:刘天君律师
发布时间:201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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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财物价值近万元,律师辩护轻判七个月

   【案情简介】

2013年89日14时许,在广州增城某饭店打工的黎某利用前一天在住所附近篮球场内拾获的一串钥匙,打开了与自己同住一栋楼的在广州市某机电有限公司工作的石某等人的集体宿舍,盗窃石某等四人联想笔记本电脑2部,三星手机3部,物价鉴定中心鉴定盗窃物品价值8975元。案发当晚,公安机关通过视频监控录像以及受害者的指认,认定黎某涉嫌本案盗窃,并将黎某抓获。

2013年1025日,公诉机关就黎某涉嫌盗窃一案向增城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认为黎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对被告人黎某的量刑建议是6个月以上,1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代理】

    黎某被增城市公安局拘留和执行逮捕后,其兄慕名找到广东国鼎律师事务刘天君律师,请求刘律师为黎某进行辩护。刘天君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到增城市看守所会见了黎某,在与黎某近2个小时的会见交谈中,了解到黎某涉嫌盗窃犯罪,虽然盗窃数额较大,但归案后黎某具有认罪悔罪的良好表现,积极配合侦查机关起获隐藏的赃物。于是刘律师向黎某讲解了关于盗窃犯罪定罪量刑的法律规定,以及从轻或减轻刑事处罚的条件,告知黎某坦诚面对自己的错误,积极配合侦查机关、审查起诉机关的调查,争取法院从轻判处。

在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后,根据刑事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权限,刘律师到检察院查阅案卷证据材料,询问了相关证人,经过对案情进行仔细研究,刘律师认为采取罪轻辩护是对黎某最有利的辩护方式。2013116日,在法院开庭中刘律师作为黎某的辩护人,向法院提出了以下几点辩护意见:一是黎某归案后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找回被盗赃物,最终使被盗物品全部归还受害者,没有给受害者造成任何损失。二是黎某认罪态度好,积极配合侦查机关起获赃物,具有认罪悔罪的良好表现。三是黎某犯罪属于初犯、偶犯,且犯罪情节较轻。上述辩护意见得到法官的采纳,法院最后对黎某作出了从轻判处。

【审判结果】

2013年116日,增城市人民法院对黎某盗窃一案采取简易程序开庭审理,并当庭对黎某作出判决,认定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律师小结】

黎某入室盗窃,盗窃物品价值达到8975元,属于盗窃数额较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刘天君律师在尊重事实和法律的前提下,耐心地为当事人解疑答惑,认真分析研究证据,根据罪行相当原则,依法履行辩护律师的职责,为黎某进行罪轻辩护,在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幅度范围内,为黎某辩护争取到法院较低判刑,依法维护了黎某的合法权益。

(本案例由钟华实习律师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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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东风中路445号越秀城市广场北塔26楼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刘天君
  • 执业律所: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4401*********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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