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借款超时效,律师巧计往回要
【案情简介】
李敏(女)与陈雷(均为化名)于2000年9月就读某职业高级中学时认识,2002年双方确立恋爱关系。2005年6月1日至2010年8月1日期间,李敏以银行转账、现金转交、代还信用卡透支的方式向陈雷借90000元,陈雷立下借条,并承诺于2011年9月24日前还清。此外,2008年8月,陈雷向李敏借款25000元,并出具借条,承诺于两年内偿还。2011年3月30日,李敏和陈雷登记结婚,2013年2月4日,双方感情破裂,李敏向荔湾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13年4月19日法院一审判决准予离婚,但认为上述两起借款属于婚前债务,应另行主张。
【律师代理】
由于刘天君律师在代理李敏与陈雷离婚诉讼案件中为李敏争取到满意的结果,获得了李敏的高度信任。因此,李敏再次委托刘天君律师担任其与陈雷婚期借款纠纷案件的诉讼代理人。事实上,刘天君律师早在在代理李敏离婚诉讼纠纷时,发现2008年8月陈雷向李敏借款25000元并承诺两年内偿还的借条已超过诉讼时效,因而告知李敏对该债权已丧失胜诉权。但刘天君律师在充分了解并分析了陈雷的情况后,认为凭陈雷的个人知识很可能不知道以诉讼时效进行抗辩,因而建议李敏在离婚诉讼中就该借条向陈雷主张权利,以此固定欠款的事实以及使得陈雷作出同意还款的意思表示。正如刘天君律师所料,在离婚案件审理中,陈雷果然没有意识到该借条已过诉讼时效的问题,没有对此进行抗辩,承认了该借条的真实性而且同意还款。在另行起诉的两起借款纠纷案中,刘天君律师分别要求陈雷偿还2008年8月书写借条记载的金额25000元、2005年6月1日至2010年8月1日期间借款金额9万元及其利息,彻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判决】
案件经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陈雷应当清偿2008年8月书写借条的债务,判决陈雷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李敏偿还25000元;认为陈雷应当清偿2005年6月1日至2010年8月1日期间所借债务,判决陈雷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李敏偿还9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2月4日李敏在离婚诉讼中主张权利时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两案诉讼费由陈雷负担。至此,李敏获得完全胜诉。
【律师小结】
因为李敏与陈雷的两张借条证明的借款事实是发生在他俩结婚之前,属于婚前借款行为,两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因为结婚而消失,所以在李敏与陈雷婚姻关系解除后,李敏有权要求陈雷偿还婚前借款,并且得到法院的支持。
李敏要求陈雷偿还2008年8月借款25000元的诉求本已超过两年的民事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从约定的还清借款日期起计算,诉讼时效至2012年8月),原本已丧失了该笔借款的胜诉权,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离婚案件中,陈雷承认该笔借款并表示愿意偿还,因而在借款纠纷案件中陈雷已不能再以超过两年诉讼时效进行抗辩,李敏重新获得了对该笔借款的胜诉权。刘天君律师凭借深厚的专业知识及睿智的办案经验,又一次为委托人争取到了全部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