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天君律师

刘天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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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广东-广州

擅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行政纠纷,刑事案件,公司企业

专业刑辩之扒窃罪

来源:刘天君律师
发布时间:201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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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涉嫌扒窃被诉,律师辩护澄清事实

【案情简介】

2012年9月16日16时许,邓**伙同吴**、张**、李**来到深圳市龙岗区某批发城,在不到半小时内连续扒窃作案三起,窃得在批发城购物的唐某、吴某、朱某三星3850手机一部、港币4000元(折合人民币5496元)、人民币400元。四人在实施盗窃后,被某批发城的保安员抓获并扭送至公安机关。公诉机关认为,上述四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还指控,2012年9月14日16时许,邓**与另外三明女子(在逃,情况不详)在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某批发城一楼某店铺内窃得被害人蒋某某挎包一个,内有iphone4手机一部、现金人民币约850元。

【律师代理】

邓**的亲属委托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刘天君律师为邓**进行辩护。刘天君律师在接受委托后,仔细研究本案案情,两次到看守所会见邓**,了解到邓**在9月14日下午远在老家和老乡一起玩纸牌赌博,根本没有在深圳龙岗某批发城作案的时间,刘律师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邓**参与9月14日下午16时许扒窃案存在不能排除的合议怀疑,刘律师将这一情况写成书面意见及时反馈给公诉机关,并提供了证人名单要求公诉机关调查,但是没有得到公诉机关的采纳,刘天君律师本着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在法院开庭前又认真查阅案卷资料,仔细观看了公诉机关提交给法院的视频录像证据,进一步确认了邓**9月14日下午不在作案现场的事实,刘天君在法院开庭中为邓**辩护指出公诉机关指控邓**于2012年9月14日与其他三名女子(未归案)扒窃蒋某某iphone4手机一部和现金人民币约850元一案证据不足,公诉机关的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另外,刘天君律师根据邓**在公诉机关指控的9月16日三起团伙扒窃案中所起的作用,提出邓**属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以及邓**认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较小等辩护意见,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李**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审判决后,邓**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至此,刘天君律师为邓**辩护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法院判决】

2013年8月8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邓**参与2012年9月14日下午14许盗窃扒窃蒋某某iphone4手机一部和现金人民币约850元一案,提供的监控录像及证人吴某某的指认证据,无法认定邓**是否参与该起盗窃行为,因而对该起扒窃案件的指控罪行不予认定。而在其它三起共同犯罪中,张**、李梦鸽动手实施盗窃,其主要作用,是主犯,邓**、吴**在旁边起看风、掩护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被告人邓**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同案犯吴**犯盗窃罪,因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同案犯张青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又1个月,但因尚在哺乳期,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同案犯李梦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又3个月,但因尚在哺乳期,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本文由律师助理钟华整体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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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刘天君
  • 执业律所: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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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401*********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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