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天君律师

刘天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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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广东-广州

擅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行政纠纷,刑事案件,公司企业

专业刑辩之入非法采矿罪

来源:刘天君律师
发布时间:201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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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肇庆程某非法采砂案准确定罪获判轻刑

【案情简介】

201012月底至20124月期间,肇庆的程某在未取得河砂开采许可证的情况下,与同村村民在广宁县古水河段开采河砂,并将开采的河砂出售牟利。20128月,广宁县公安局经过审查广宁县水务局移送要求依法处理程某非法采砂一案的材料,决定对程某非法采砂一案立案侦查并依法将程某抓获予以刑事拘留。201210月,公安局经过调查取证后认定程某非法采砂销售且销售金额达到人民币27万,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犯罪依法将该案向广宁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律师代理】
   
在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程某的亲属找到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刘天君律师为程某辩护。刘天君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对案情进行仔细研究,经过与程某的会见交谈,到检察院查阅案卷资料以及询问相关证人等工作,刘天君律师就公安机关认定程某非法经营罪罪名不当以及犯罪金额计算过高等问题向广宁县人民检察院提出律师意见。20121019日,广宁县人民检察院就程某非法采砂一案向广宁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起诉书中检察院采纳了刘天君律师关于犯罪金额计算的意见,认定程某男非法销售金额为59470元,但仍然以非法经营罪起诉追究程某刑事责任。其后,广宁县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起诉材料认为公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程某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罪名不当,并将本案退回补充侦查。20121116日广宁县人民检察院以程某涉嫌非法采矿罪再次向广宁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次起诉书中将河砂价值认定为69370元。

刘天君律师作为程某的辩护律师参加了法院的开庭审理活动。在开庭中提出起诉书认定的河砂价值认定不准确,应当认定为59460元;并对程某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的情况发表了辩护意见。

【审判结果】

2012126广宁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判决,认定程某非法开采河砂1982立方米,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59460元,构成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6六个月并处罚金。辩护律师所提意见得到法院的采纳,法院对程某从轻处罚。

【律师小结】

刘天君律师作为程某辩护人,先后在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审判阶段提出对犯罪嫌疑人有利且准确的辩护意见,包括准确认定罪名,特别是争取法院对程某非法开采河砂的价值减少了10000元,对法院确定基准刑和宣告刑产生了重要影响,所提辩护意见先后得到公诉机关及法院的采纳,最终程某被认定为较轻罪名非法采矿罪并获轻判六个月。当事人及亲属对刘天君律师辩护十分满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四十三条【非法采矿罪】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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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刘天君
  • 执业律所: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4401*********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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