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不让我看孩子,我就不付抚养费可以吗?
慧云视点
一讲到离婚,我们总有很多话题。归结起来,大家最关心的问题总是离不开房产的分割和孩子的抚养。今天,钱律师要讲的是一个关于抚养费的问题:离婚后,抚养孩子的一方拒绝让另一方探望孩子,另一方可以因此拒绝支付抚养费吗?
案情简介
2017年,李某与成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5岁儿子李某某随母亲成某生活;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李某每周六下午和每周日上午在不影响李某某学习生活前提下可自由探望,如成某不配合探望,则每违约一次扣除违约金100元冲抵抚养费。后成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搪塞,拒绝配合李某行使探望权,李某以成某违约而无法行使探望权为由,要求按约定减少抚养费。那么,如果本案诉至法院,李某的要求能够得到法院支持吗?
律师观点
在这里,首先要为大家明确的是,李某的要求是无法得到法院支持的。至于原因,且听钱律师一一道来。
首先,从探望权本身的法律属性来讲,探望权并不是普通的民事权利,而是具有特殊的身份性,探望权制度的设计初衷也是为保障未成年子女享有完整的亲权。换而言之,虽然父母分道扬镳离婚了,法律还是尽可能地保证孩子能够在父母双方的关爱下健康成长。所以,探望权是不能由父母双方自由约定,擅自处分的。也就是说,一对夫妻离婚了,假如双方约定孩子由母亲抚养,那么这时,父亲能不能站出来说:“我放弃我探望孩子的权利,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呢?显然是不可以的。
其次,钱律师要提醒大家的是,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能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况且,有权请求李某支付抚养费的是儿子李某某,而不是母亲成某。所以,本案例中,成某与李某关于违约金冲抵抚养费的约定本来就是不能成立的。
最后,钱律师提醒众多正在离婚和将要离婚的父母们:离婚千万条,孩子第一条。无论夫妻之间感情如何,还是要尽力给孩子创造一个天真善良的小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