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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岁女孩命丧车轮 家属诉求按城镇标准赔偿

来源:高攀律师
发布时间:2013-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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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和陈**夫妇是失地农民,以在景区摆摊经营为生,有个5岁的女儿。三口之家,本来生活应该其乐融融,不料却飞来横祸,五岁女儿被货车碾压致死,两原告遭受了巨大的痛苦和损失。近日,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某运输公司和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李**、陈**各项损失456227.50元。
    2012年10月21日18时许,被告运输公司安排其雇请的司机周**驾驶渝A16445轻型货车由井冈山市境内茨坪镇往黄坳乡方向行驶,途径省道230线59KM+850M处时,碰刮行人李*(2007年2月17日生,系二原告之女。)导致李*倒地后头部被碾压当场死亡。经交警大队认定,周**负事故全部责任,李*不负事故责任。二原告系井冈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朱砂冲林场行洲村村民,其所有的土地因井冈山风景名胜区杜鹃山景区的开发,于2006年被国家征用,是失地农民,现以在景区摆摊经商为主要的经济来源。其夫妻为纯女户,陈**已实行结扎的节育手术。渝A16445轻型货车已由运输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险金额为2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法院认为,原告李**、陈**诉请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经审核,二原告应得到的赔偿项目和金额是:1、死亡赔偿金397200元(19860元/年×20年)。被告平安财保沙坪坝支公司认为死亡赔偿金应按农民人均年收入标准计算,该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因二原告本系江西井冈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朱砂冲林场农工,且因井冈山风景名胜区杜鹃山景区的开发,其所有的土地被国家征用,现为失地农民,一直以在景区摆摊经商为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故应参照城镇居民住户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死亡赔偿金。2、丧葬费17027.50元(34055元/年÷2)。3、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共2000元(原、被告双方均同意赔偿2000元)。4、鉴于二原告本系纯女户,陈**已做结扎的节育手术。此次交通事故,二原告之女李*头部被碾压致死,对二原告的精神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应酌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一审法院遂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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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高攀
  •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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