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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男子疯狂盗窃被重判 6男子收购赃物同获刑

来源:高攀律师
发布时间:2013-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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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韦**等五名男子三个月内疯狂盗窃他人摩托车、汽车轮胎和电瓶等物品,并出卖给被告人罗**等六名男子,罗**等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仍以低价购买,11人终因自己的罪行获得应由的刑罚。2013年6月25日,广西凌云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这起案件,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韦**等五人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10000元至5000元不等;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罗**等六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8000元至单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韦**、肖**、韦*仲、韦*、黄*进等五人,自2012年5月25日起至2012年8月15日三个月内,单独或者共同在凌云县县城、乡下等地盗窃他人的摩托车以及汽车的轮胎和电瓶等物品,作案次数达十八次,累计犯罪数额达79766元。其中,被告人韦**参与盗窃15次,盗窃财物价值65329元;被告人肖**参与盗窃11次,盗窃财物价值45211元;被告人韦*仲参与盗窃8次,盗窃财物价值39831元;被告人韦*参与盗窃5次,盗窃财物价值29274元;被告人黄*进参与盗窃1次,盗窃数额5952元。盗得赃物后,被告人韦**等人分别卖予被告人罗**、何*才、罗*壮、岑*冲、郑*用、班*德等人,并将获得的赃款予以均分或者共同挥霍完毕。被告人罗**等六人明知赃物是犯罪所得,仍以低价购买。另查明,2012年8月17日,公安机关在韦*的配合下前往南宁市将韦*仲抓获归案。而韦*仲是1994年9月17日出生,在2012年作案期间未满18周岁。2012年9月12日,罗*壮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韦**、肖**、韦*仲、韦*、黄*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犯罪数额较大至巨大,五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罗**、何*才、罗*壮、岑*冲、郑*用、班*德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购买,六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韦*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人韦*仲,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韦*仲犯罪时属未成年人,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罗**、何*才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被告人罗*壮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罗*壮、岑*冲、郑*用、班*德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并全部退赃,积极接受财产刑的处罚,依法可对这四名被告人适用单处罚金的处罚。
    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肖**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被告人韦*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被告人黄*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罗**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币8000元;被告人何*才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被告人罗*壮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4000元;被告人岑*冲、班*德、郑*用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单处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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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高攀
  •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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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110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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