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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丰一男子持匕首伤人 原因竟是帮女友出头

来源:高攀律师
发布时间:2013-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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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7日,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故意伤害罪作出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王*国有期徒刑一年。
      2012年9月21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王*国的女朋友张*霞乘坐的小车与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发生纠纷,被告人王*国接到女朋友的电话立即携匕首赶往事故现场。到达现场后,被告人王*国看到女朋友张*霞与对方推拉遂上前帮忙,并与被害人曾*强进行厮打,打斗过程中被告人王*国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剌中受害人曾*强的腹部。经鉴定,被害人曾*强的损伤程度为重伤甲级。案发后,被告人王*国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人的家属积极筹措资金赔偿了被害人曾*强的全部损失,被害人曾*强对被告人王*国的伤害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对被告人王*国减轻处罚。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国持匕首故意伤害被害人曾*强致被害人曾*强重伤甲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王*国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系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王*国的家属积极赔偿受害人曾*强并取得谅解,依法对被告人王*国予以从宽处罚。被告人王*国在押期间表现良好,公诉机关要求量刑时对被告人王*国从轻处罚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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