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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馆门前频现花圈 抓“鬼”锁定隔壁餐馆员工

来源:高攀律师
发布时间:2013-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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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家餐馆门前频现花圈,致使餐馆生意惨淡,餐馆主人将放花圈的隔壁餐馆的老王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老王赔偿6000元,老王不服上诉。2013年5月2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老王的上诉,维持原判。
    2012年2月2日早晨,打开自家餐馆和旅馆大门正准备营业的刘*意外地在门口看到一个送葬用的白色花圈。时值正月十一,刘*心里犯了点小嘀咕,用打火机把花圈一烧,继续开始做生意。没承想,接下来的正月十二、十四晚上,刘*的店门口又再次被放置了新的花圈,这不仅给刘*及其家人带来了较大的精神压力,附近的邻居们也开始议论纷纷,猜测刘家是不是得罪了哪方的鬼神,紧接着餐馆和旅馆的生意也开始惨淡起来,刘*更是自此一病不起,住进了医院。为了抓住这个放花圈的“鬼”,刘*的妻子在自家的店门口安装了摄像监控装置。
    2012年4月4日晚,刘家门口再次被摆上了花圈,刘*的妻子就将监控拍下的录像递交给公安机关,放置花圈的人迅速被锁定,原来是曾在刘家隔壁餐馆帮工的老王,因过往与刘家一些琐事纠纷心怀不满,才做出了“夜晚门口放花圈”的事情。公安机关于2012年4月18日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老王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鬼”抓住了,事情却远未了结。病床上的刘*得知真相后,一怒之下起诉至桐柏县人民法院,要求老王赔偿自己因门口被放置花圈所造成的旅馆、餐馆经济损失,医疗费用和精神损失费共计10000元。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调解,但因双方提出的调解内容相差太大而未能成功,而诉讼过程中刘*的因病死亡,更是激化了其作为继承人参加诉讼的妻子儿女对老王的矛盾。
    承办法官认为:被告在原告家庭经营的场所放置花圈,影响了原告家庭的经营,给原告的家庭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并给原告方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应给三原告进行合理的赔偿,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及刘*确已死亡的事实,应酌定由被告赔偿三原告6000元为宜,三原告的过高请求不予支持。
    判决下发后,老王认为赔偿费用过高而上诉至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5月2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老王的上诉,维持原判。至此,这场因花圈而引发的侵权案件,终于尘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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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高攀
  •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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