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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后”男子参与两起抢劫 潜逃后终落网

来源:高攀律师
发布时间:2013-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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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西桂林市*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杨玉海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08年12月13日20时许,杨*纠集杨*、李*、杨*、杨*、罗*(均另行处理)及被告人杨**等人到桂林市*区福利路的“同乐超市”,杨*、杨*先持刀进店威胁该店店主刘少军,而后被告人杨*伙同李*、杨*等人进店砸店内财物,迫使被害人刘*拿出现金300元和几包香烟。

2010年9月2日14时许,杨*纠集****及被告人杨*等人,将被害人刘玲、莫慕华带至桂林市火车北站前广场的草坪上,杨*向被害人***索要5000元,因被害人刘**表示没有钱,而后杨*纠集***被告人杨*等人对二被害人进行殴打,随后抢走被害人刘玲的现金600元,抢走被害人莫慕华的现金25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以暴力方式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杨*在2008年12月13日20时实施抢劫的共同犯罪中,系与同案人共谋后相互配合,共同犯罪,且参与对被害人的殴打,不宜区分主从犯。但鉴于被告人杨*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于其他同案犯作用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杨*犯罪时已满十七周未满十八周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在2010年9月2日14时实施抢劫的共同犯罪中,起到次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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