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毅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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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英律师团队成功案例 跟班晚自习属值班,索要加班费被驳回

来源:董毅智律师
发布时间:2012-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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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先生是某市某大学班主任。该大学安排学生每周一至周五上晚自习,每月向某先生发放晚自习补助***元。某认为,晚自习期间,班主任必须跟班,负责管理班级秩序、处理解决学生的问题,故该大学应按法定标准支付其延时加班工资,而该大学每月支付的晚自习补助***元明显低于法定标准,故该大学存在克扣加班工资的现象。某市某大学辩称,晚自习属于值班性质,且学校已经支付了相应的补贴。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因某先生承认其晚自习期间与正常上班期间的工作内容、工作强度存有区别,因此晚自习的性质宜认定为值班,而非加班,在大学已每月发放了值班补助的情况下,其要求大学支付其晚自习加班费及25%的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依据不足,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精英律师认为,值班与加班确实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虽然两者都是法定的标准工作时间的延长,也都要经过一定的批准手续,但是值班是指单位因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临时安排或根据制度安排与劳动者本职无关联的工作;或者虽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有关联,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工作,一般为非生产性的工作。加班则是指劳动者在平时正常工作时间外,继续从事自己的本职工作。认定值班与加班,主要看劳动者是否继续在原来的岗位上工作,或者是否有具体的生产、经营任务。加班职工与值班职工所享受的待遇是有区别的:加班工资是法定的,而值班报酬则按照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执行。由于某先生跟班学生晚自习的工作内容、工作强度低于正常工作时间,故认定其值班不属于加班,学校可依据规定向其支付值班费,而不是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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