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毅智律师

董毅智

律师
服务地区:辽宁-大连

擅长: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公司企业

精英律师团队成功案例 不服从公司调动可否被开除

来源:董毅智律师
发布时间:2012-08-04
人浏览
 

2008年原告父亲因身边无子女,被告照顾原告将原告从被告的下属单位某1公司调入原告父亲所在地的某2公司工作。201112月又被调到某安装公司,但未安置工作。20123月原告曾申请调出,但未果。20126月被告劳人部通知原告到某1公司工作,原告即向劳人部讲明,父已离休,行走不便;母亲有病,没有照顾不行;孩子幼小,要求仍安排在被告在某2 公司的下属单位工作。依据国家劳人部劳人老(1983)34号文件第17条“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的,按照在职干部的规定,由当地人事、劳动部门负责调一名外地工作的子女到离休干部安置居住地工作”的规定,被告应将原告安置在父母身边即某2公司工作。但当时有关人员非让原告去某1公司工作,否则辞退。2012629日,被告送来一份“辞退证明书”,将辞原告退。后经申请仲裁,仲裁机构维持了被告的错误决定,故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撤销被告的辞退决定。

  被告辩称:原告原在本公司的某1 处工作,2008年为照顾解决原告的婚姻问题,将原告借调回当地。201112月,由于原告不服从调动造成处分。20126月,原告以孩子小、多病,不适应安装公司工作为理由,申请调出本公司,一年以后又申请撤回请调报告,并承诺服从安排,但仍不下工地工作。本公司劳人部为此曾多次对原告劝导应服从公司安排,但原告均以其父是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为理由拒绝。据此,本公司于20012629日对原告下达了调动通知,安排原告去某1公司工作,但原告拒绝去工作。为此,本公司根据《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在征得本公司工会委员会的意见后,作出了辞退原告的决定。请求法院维护企业的自主权。

  精英律师团队接受原告的委托后,作为该案原告的代理人,认为本案所涉及的辞退,是指用人单位依法对违反劳动纪律,但又不够开除或除名条件的职工,实施的强行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劳动纪律制度。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应适用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根据该《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必须具备两个先决条件:一是被辞退职工必须具有该条规定的7种违纪行为之一,本案原告被辞退是因其有7种违纪行为中的第4种“不服从正常调动的”违纪行为。二是辞退违纪职工,在处理程序上必须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环节。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企业决定辞退的,还应征求本企业工会的意见,待本企业工会签署意见后,向被辞退职工发给辞退证明书。根据本案认定的事实,原告确有不服从正常调动的违纪行为,但被告却未按上述处理程序办理,即被告辞退原告,在程序上不合法。所以公司不能辞退原告。

法院经过审理,认同精英律师团队对本案的代理意见,最后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以上内容由董毅智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董毅智律师咨询。
董毅智律师
董毅智律师
帮助过 113430 万人好评:359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大连市西岗区五四路97号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董毅智
  • 执业律所: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2102*********355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辽宁-大连
  • 地  址:
    大连市西岗区五四路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