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英律师团队成功案例 无因管理
来源:董毅智律师
发布时间:2012-08-03
人浏览
2011年3月,被告彭晓萍((化名)由原告黄桂英(化名)介绍帮助,在某市某信用社贷款20000元。同年7月,被告彭晓萍与被告刘文胜登记离婚。之后被告彭晓萍离开借款所在地某市。原告黄桂英于2005年7月、8月分两次代被告彭晓萍付还该笔借款及利息,共计20,266.00元。原告黄桂英向两被告催讨无果,形成纠纷。
精英律师团队接受原告的委托,代理意见为,被告彭晓萍与某市某信用社为借贷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中前者为债务人,后者为债权人。原告黄桂英在被告彭晓萍离开借贷所在地后,为了被告彭晓萍的利益,代其偿还了该笔借款及利息。此种情况下,被告彭晓萍与某市某信用社的合同之债因他人的代为履行归于消灭。原告黄桂英自愿代被告彭晓萍偿还前述借款及利息,被告彭晓萍由此取得利益,两者之间形成无因管理之债。
法院院予以支持精英律师团队的代理意见,认为被告彭晓萍前述无因管理之债,应按被告彭晓萍、刘文胜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处理。原告黄桂英诉求被告刘文胜亦应承担还款责任,于法有据,理由充分。
精英点评:无因管理就是指没有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义务,自动地为他人管理事务或者服务的行为。所以无因管理的构成须具备三个条件。首先有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服务的目的;其次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图;最后就是这种行为的做出无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义务也就是当事人为本人谋取利益,管理本人事物或者的服务的行为没有任何义务的约束,既没有法律的规定,同时也没有任何合同的约定,可以说完全是一种自发的行为,无因管理人进行适当管理。以上内容由董毅智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董毅智律师咨询。
![董毅智律师](http://d02.lawtimeimg.com/photo/2011070610134877_220wh220.jpg)
董毅智律师
帮助过 113430 万人好评:359
大连市西岗区五四路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