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德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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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电视台案

来源:刘德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1-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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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诉电视台索赔案

 

案件事实:

现在很多年轻人的交际范围小,接触到朋友少,找不到合适的交友对象,作为一项社会公益,环翠区电视台和区妇联每年都要举办单身青年联谊会,目的是扩大青年人的交际范围,为单身男女提供相互认识的机会。具体办法是,首先发布公告,把联谊会的时间、地点和相关费用予以通知。单身男女自愿报名,登记个人信息。工作人员核对一下对方的身份证即可参加。联谊会上,工作人员将各参与人的个人信息挂牌张贴,各参与人自己联系认识。对这样一项社会性公益活动,一些心怀不轨的无耻之徒也乘机而入,编造虚假身份,对那些警惕性不高的女青年骗财骗色。无业青年D自称是公安局的,先后骗取多名女青年的钱财,张某是被骗女青年中最惨的,共被骗去13万。后来D青年被抓获归案,为张某追回3万,其余10万被D青年挥霍掉。张某倍感委屈,自己的其余10 万找谁追回呢?于是她把联谊会的举办者环翠区电视台告上法庭,索赔10万。

法律问题:

某区电视台是否存在违约或者侵权?A女士的其余10万元损失应该谁来负责,她本人还是环翠区电视台?

相关法律规定:

张某与电视台是否形成服务合同关系,相关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第三十五条第3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广告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 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的适用:

作为联谊会的举办者的环翠区电视台是否有资格做婚介呢?

根据相关规定,举办非经营性婚姻介绍机构的,应当依法向机构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登记证书后,方可从事婚姻介绍服务活动。而举办经营性婚姻介绍机构的,应当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婚姻介绍服务活动。没有获得相关许可,将被视为违法。在没有取得婚介经营资质的前提下,无权获得当事人身份资料。

某区电视台显然不具备这种资格,而妇联和某电视台举办联谊会,本是一桩成人之美的善事,目的是为单身男女提供一个相互认识的平台,但并非是婚介行为。该活动是以联谊为主,个人信息是由当事人提供,这需要参与者注意保护个人隐私,提高自身判断能力和具备一定的抗风险能力。没有获得婚介从业资格,贸然要求参与者进行身份认证,显然也是违法的。而参与者本人对通常的骗术应当保持高度的警惕性。

通常的骗术无非以下几种:

骗术一:虚构身份,谎报年龄

骗术二:大献殷勤,承诺结婚

骗术三:骗财骗色,立即失踪

如果认为对方在进行欺诈,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参与者不仔细核对对方的证件和身份,交友时被骗,只是她本人的个人行为,环翠电视台举办的联谊会是公益性质的,所以就更需要参与者自己把关,证件一定要仔细看原件,另外也可以通过亲戚朋友或者单位了解对方情况,以免上当受骗。联谊会的举办应该是经过相关机关审核的,作为组织者的环翠电视台只需承担适当注意的责任。因为他们只是提供一个相互认识的平台。就好比双方到一家商务宾馆谈生意,一方对另一方造成损害,受损害方只能要求致损方赔偿,难道能说是商务宾馆不对,风水不好,对自己造成损害,要求商务宾馆赔偿,显然不对。

作为中介服务机构,婚介公司为征婚交友者提供婚介服务。双方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婚介公司就有义务承担与其服务性质相适应的合同义务,包括谨慎审查及核实登记义务,该义务要求婚介组织对征婚人的个人身份情况进行认真审查,核实确认其真实身份,然后对其身份资料进行登记。不得故意隐瞒与征婚有关的信息,如对方重大疾病、家庭情况,也不得虚构对方有关情况,欺骗征婚者。然而某电视台和参与者之间并不存在婚介服务合同关系,没有义务提供参与者真实身份信息,当然不存在提供了虚假信息,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的情形。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一旦认定某电视台和参与者之间存在婚介服务合同关系。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消费者的参与人,在接受服务时自身财产受到损害,参与人可以要求作为经营者的电视台承担侵权责任或者违约责任。参与人在接受服务的过程中,电视台提供了虚假身份信息,致使多名女青年上当受骗,无论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还是合同法中关于居间合同的相关规定,电视台都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但如果是电视台与妇联举办的联谊会只是为单身青年提供一个平台,侵权或者违约都无从谈起。

总之,某电视台不具备婚介资质,没有权力核实确认参与者真实身份,与参与者之间也不存在婚介服务合同关系,没有提供参与者真实身份信息的义务。某电视台和妇联举办的联谊会,仅仅为单身青年提供一个相互认识的平台。既不存在违约,也没有侵犯任何一位参与者的权利。参与者本人应当提高自己的判断能力和具备一定的抗风险能力。对于交友不慎造成的损失,也只能自己承担了。

     最终,张某的诉讼请求被依法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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