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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合同纠纷,婚姻家庭,行政纠纷,刑事案件,医疗纠纷,综合

程序正确,反败为胜

来源:江盈律所律师
发布时间:2020-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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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谢女士因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0年取得生效法律判决,判决确认李某应向谢女士还本付息,判后李某未履行生效判决,谢女士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以未查到李某的财产为由终结执行,期间有追加被执行人和申请恢复执行。除谢女士外,李某另对袁女士负有判决债务。近来谢女士和袁女士发现李某曾与麦甲合伙开设一家具厂,该家具厂有一块2800多平米的土地使用权,麦甲的弟弟麦乙以曾帮该家具厂偿还借款,双方有《处理抵押物协议》为由,要求确认自己对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在麦乙起诉前,谢女士和袁女士申请法院查封案涉土地使用权,法院认为谢女士和袁女士案情基本相同,称以一人名义查封即可,出具了一份以袁女士为执行申请人的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案涉土地中李某的份额。麦乙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将案涉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至麦乙名下。

【一审情况】

一审过程中,麦甲没有出庭,但做出完全配合麦乙的书面答辩。李某拒不承认《处理抵押物协议》的真实性,主张当时是为了转移财产而做的虚假形式文件,谢女士和袁女士因不是《处理抵押物协议》人的当事人,也无法确定合伙的家具厂当时债务返还情况,只能依土地使用权价值,以及麦甲和麦乙的关系,土地使用现状做出否定麦乙诉求的抗辩。一审法院判决将案涉土地变更至麦乙名下。

【二审情况】

一审判决后,谢女士委托肖艳平律师代理其二审。通过仔细分析案情,律师认为,本案中的非曲折因历时长、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已无法考究。但谢女士的借贷债务是经生效裁判文书所确认,长期以来一直在维权,案涉土地使用权是目前发现唯一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价值不菲,各方争议巨大。鉴于之前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申请人是袁女士,肖律师便以谢女士的名义起草并提交了恢复执行申请,要求法院查封案涉土地中李某的份额,执行法院收到申请后,第一时间做出执行裁定,查封了案涉土地中李某的份额。在谢女士的上诉中,紧紧抓住麦乙起诉前,案涉土地使用权已被查封这一一审遗漏的事实,结合诉讼的真实性,判决的可执行性,债权的平等以及裁判的公平这几个关键维度,要求二审法院驳回麦乙的诉讼。

二审庭审中,代理人提交两份执行裁定,着重提示法官,案涉土地已被袁女士和谢女士两执行案查封的事实。法院释明麦乙是否变更诉讼请求,麦乙拒绝变更,二审法院做出撤销原判,驳回麦乙诉讼的裁定。

【律师观点】

随着财产登记信息化程度的提高,先前很多因未能及时查询被执行人财产而终止的案件,在信息化条件下,有可供恢复执行的条件。但与此同时,债务人财产转移更为隐蔽和迅速,权利人在维护自身权利时,要高度注意财产线索的收集,在收集到线索后,必须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否则悔之晚矣。

本案中,在麦乙起诉前将案涉土地使用权查封,是取得胜诉的关键。如果未在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则后面可能产生的变数,就如一审法院判决一样,权利人只能怨恨法院不公平,而法官在做出具体个案判决时,其自由裁量权是有足够空间的。限制自由裁量权最好的方法,就是自己用正确的方法锁死程序。

很多案件的败诉或执行不能,不在法律和法院,而是因为自己在权利上睡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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