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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某、沈某诉秦皇岛市抚宁区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作者:沈文昌律师 发布时间:2021-11-13 浏览量:0

主要案情:2016年10月17日,沈某平因交通事故受伤入抚宁区某医院治疗,11月12日出院,11月5日早起在家中突然昏倒,抢救无效死亡。尸检报告显示:双小腿深静脉均可见血栓形成,结论为肺动脉栓塞致死。2017年9月,沈某平志妻常某、子沈某将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将该医院起诉至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并委托本人代理此案。

代理经过:经原告方申请,抚宁区人民法院委托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原告代理人主要提出:1、医生长期医嘱患者下肢制动,导致长期卧床(患者伤情并未到伤残程度),成为静脉血栓形成直接原因;2、2016年10月底检验报告显示患者体内D-二聚体超出正常值20多倍,提示体内有血栓形成可能,但医院并未采取进一步诊查及对症治疗,漏诊漏治;3、治疗期间有其他不当之处(略);4、医院答辩出院时已在诊断书上写了注意静脉血栓可能,但并未向患者解释该病症成因及出院注意事项,更未开具相应药物;以上导致患者死亡。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采纳了大部分患方意见,鉴定意见为医院承担次要责任。经抚宁区人民法院判决:抚宁区某医院承担沈某平死亡各项损失40%的责任,共赔偿原告20余万元(沈某平为农村户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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