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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磊抢劫案件辩护词(死刑改判死缓)

来源:历团结律师
发布时间:2013-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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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磊抢劫案件辩护词 (案件涉及姓名均为化名)

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接受商丘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委托我依法担任户磊、臧倩清、段鹏翔抢劫一案户磊的辩护人,查阅了本案全部证据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参加了2012920日在柘城县人民法院组织的庭审,现结合庭审情况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合议时参考:

一、     户磊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深刻,且刚刚成年,应予酌情从轻处理。

根据庭审中重新查明的事实,户磊真实年龄是1988519日出生,在案发时(200827日)刚满18岁不久,涉世不深,一时心血来潮,犯罪造成了严重的恶果。目前,户磊已经认识到了自己所犯罪行给社会造成的严重危害,悔罪深刻,主观恶性已经大大降低,加之心智尚未发育完全成熟,可塑性很大,只要放到一个合适的环境里面,肯定会洗心革面,重新做人。户磊也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也给自己的家庭造成深深伤害,现在,其母亲浑身是病,父亲也因为伤心过度,已经离开了人世(不满50岁)。孩子尚且幼小,可以说,户磊的行为既伤了别人,更毁了自己,一个幸福的家庭现在已经家破人亡。,户磊最美好的青春也将在无尽的痛苦、无尽的悔恨中度过余生。

二、     为了抚慰被害人的伤痛,户磊母亲已卖掉了几乎全部家产,并借了巨额外债,用来救赎户磊犯下的罪行。

作为一个平民家庭,生活十分拮据,加之对户磊的管教不严,导致了户磊走上了犯罪道路,为自己一时的贪欲犯下了严重罪行。尽管如此,户磊家庭及户磊自己,为了救赎自己的罪过,积极要求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死者已去,生者也已懊悔不已,对于青春年少的户磊未来的路还有很长,为什么不能给他他一条生路呢?

综上,辩护人认为,鉴于此案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被害人家属已表示愿意表示谅解户磊的行为情况下,可对户磊从轻判处。


                                         辩护人:历团结

                                        2012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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