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财产合理分割 抚养费一次性支付
基本案情:陈某(女)与曾某(男)于2002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当年12月份结婚,
代理思路:作为原告陈某的代理人,征求原告意见后我方提出了以下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2、婚生男孩曾小某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承担抚养费12万元;3、平均分割被告继承其母的房产,由被告补给原告财产分割费12万元;4、平均分配被告的股票转让款55000。被告转让股票的记录我方请求法院到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调取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夫妻婚姻基础一般,婚后由于双方性格差异及生活琐事,导致夫妻之间不能相互理解而发生吵闹打架,致使夫妻感情淡化而分居一年多。原、被告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因此双方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应准予原告陈某和被告曾某离婚。原、被告婚后及分居期间,原告对小孩的管理、教育义务履行较被告多,更加熟悉小孩,离婚后婚生小孩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小孩的成长和教育。被告应承担小孩的抚养费,每年承担10000元,至小孩18岁止,共计100000元。离婚后,被告有探望小孩的权利。共同财产双方予以平分。
法院判决:
一、准许原告陈某与被告曾某离婚。
二、婚生小孩曾小某由原告陈某抚养,被告曾某承担抚养费人民币100000元。
三、房产归被告曾某所有,由被告曾某支付房产分割款100000元给原告陈某。
四、被告曾某支付原告陈某股票转让分割费人民币27500元。
以上合计,由被告曾某支付原告陈某共计人民币2275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否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