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盗窃”一审被判12年,二审“职务侵占”被判4年
来源:郑志芳律师
发布时间:2012-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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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盗窃”一审被判12年,二审“职务侵占”被判4年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是深圳市某金石首饰厂的生产主管。在
辩护思路:
我们认为做罪轻辩护是唯一的出路。在取得被告人同意后,我们决定为被告人作罪轻辩护。是否利用了职务便利占有公司财产是本案争议的焦点,同时也是本案辩护能否取得成功的关键。我们主要提出辩护意见:
被告人作为生产主管,主管某金石首饰厂三楼金部一切事务,同时有权直接管理金库和通过指挥下属的方式管理金库。
被告人占有某金石首饰厂财产利用了职务之便。
盗窃方法也是职务侵占罪的侵占方式之一。
法院判决:
二审改判被告人张某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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