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光律师

郭光

律师
服务地区:四川-成都

擅长: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刑事案件,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公司企业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来源:郭光律师
发布时间:2013-12-25
人浏览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关于原告张某诉被告X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廖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的委托,指派我作为本案原告诉讼代理人参加了本案的庭审活动。现根据庭审中双方举证质证的情况,并针对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违约系不争事实

原告和被告于201X年6月16日签订《建筑工程内部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原告依约履行施工合同第六条内容向被告支付二十万元履约保证金,随后原告组织、筹备各项施工前准备工作,截止201X年11月4日的开工期限届满前,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提供施工蓝图等技术资料,以及要求被告提供开工通知书、施工许可证、立项报告以及相关报批文件等材料和手续,被告均不能提供,只称某某项目由其完成等等无关事由,被告不但不履行合同项下义务,以各种借口推脱,拒不提供或出具原告所需各项施工前材料,甚至对原告避而不见,无视原告合理诉求,导致未能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按时开工,其原因和责任均在被告方,同时,被告并无任何补救措施,无任何正当理由任由工期无限拖延,被告明显存在严重过错,直接对原告构成根本违约,显然是不争的事实。


二、被告廖某以个人名义出具承诺书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X市建设工程有限法定代表人廖某,即本案另一被告在原告多次要求履行合同情况下, 201X年12月27日通过和原告友好协商,以其本人名义向原告出具了《承诺书》,承诺施工合同继续履行,并且在2011年12月30日前先行退还原告所交20万保证金,否则双倍支付合同违约金16万,即32万元,应当视为被告廖某和被告公司共同对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十条也作了明确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公司及其法人不讲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民法通则也有类似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也是商品社会赖以正常运转的基石,否则社会秩序得不到任何保障。如前所述,被告对原告擅自违约,根本不履行任何合同项下义务,当原告催促其履行时反而说原告不够意思,不顾原告合法权益,丧失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


综上所述,原告在多次催促被告依法履行施工合同和承诺书义务,以及要求其提供立项报告、施工许可证等材料却得不到被告任何响应,无奈之下现恳请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予以公正审理并作出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判决,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并保障合同交易安全,保护原告合法权益。

以上法律意见请合议庭酌情采纳,我们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某区人民法院







                                原告代理人: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 郭光

                                       二○一二年九月十七日


后续情况:人民法院协调原被告制作了调解书,但二被告仍怠于履行,后申请强制执行,被告自然人他案案发被追究刑事责任,本案正进一步酌情执行中。

以上内容由郭光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郭光律师咨询。
郭光律师
郭光律师
帮助过 13978 万人好评:92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锦江区东方广场B座1208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郭光
  • 执业律所:四川成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5101*********841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四川-成都
  • 地  址:
    锦江区东方广场B座1208